大秀國小圖書室

臺中市清水區大秀國民小學圖書室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制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壹、目的:

    本圖書室為便利各類館藏資料之流通,增進使用效益,特訂本辦法。

貳、範圍:

    本辦法所稱各類館藏資料(以下簡稱資料)包含紙本資料:圖書、期刊等;無紙資料:錄影帶、光碟、磁碟等各類非書資料。

參、通則:

一、本圖書室收藏之資料,中文圖書採賴永祥先生增補之「中國圖書分類法」,西文採「杜威十進分類法」分類。

二、本圖書室對外不開放,資料採開架式陳列(限閱資料除外)可自由取閱,閱畢請放回原位或留置指定處所,由館員代為歸架。

三、本圖書室館藏資料,本校師生可憑借書證辦理借書/還書/續借,相關手續依本辦法第四點之「借閱規定」辦理。

四、離職或公差一個月以上時,應先將所借之資料歸還。

五、借出之資料,如遇清點、裝訂、重新分類時,請於通知期限內歸還。

六、借閱之資料,請愛惜使用,不得圈點、眉批、評註、折角、污損、裁剪或撕毀其中之文字或圖片。

七、本圖書室收藏之資料,除為個人研究,複印所需部份外,請勿以任何方式重製、拷貝、影印全部內容,以免觸犯著作權而致刑責。

八、進入本圖書室請保持安靜,並請勿吸菸及飲食。

肆、借閱規定:

一、般圖書:本校教師每次最多借閱20冊,學生每次最多借閱2冊,借閱期限14天,借期屆滿,可續借14天。本校師生如需長期借閱需經主管簽核,方可辦理。長期借閱借期一學期。

二、參考工具書及期刊:僅限於圖書館參閱。

三、非書資料: 僅限本校同仁借用,可借數量同一般圖書。

伍、罰則、賠償:

一、借閱資料應按期歸還,逾期歸還者,暫停借閱權利。

二、資料逾期一個月仍未歸還者,視為遺失,借閱者應於一週內辦妥賠償手續。

三、借閱之資料若遺失或嚴重損毀時,借閱者得依下列方式於一週內辦妥賠償手續:

   (一) 借閱者自行購買原版資料或其更新版,不得以翻版資料或影印本抵償。

   (二) 以購回相同書籍賠償[若因套書無法單本購買,則買同等價錢之書籍賠償]。

   (三) 外界贈送之書刊、絕版書等由本館專案簽辦。

   (四) 損壞輕微,可以修護復原者,其修護費由借閱者負擔。

   (五) 借閱者若無力購買或絕版書籍已無法購買,可選擇參加圖書館的服務學習折抵書籍費用,每40分鐘以新台幣100元計算,時間安排由教務處每學期統一辦理。

陸、本館設有單人及群體使用之視聽室,其管理方式如下:

一、視聽室之開放時間為本校上班日,其器材限於視聽室中使用,讀者不得移動或攜出。

二、視聽室器材以播放本館之視聽資料為原則,讀者利用視聽室器材播放自備影音資料時應以公務為限。

三、個人視聽室視同一般圖書閱覽座位,以先到先用為原則。

四、視聽教室以預約者優先使用,欲預約者需於一日前向館員申請,每次預約最多以四小時為限,逾期未到者取消使用權。

五、)視聽教室借用人務請保持室內寧靜、清潔,請勿高聲討論、喧嘩、任意張貼、吸煙及飲食。如有損壞視聽室內之公物時,需負賠償之責。

六、視聽器材之使用應遵從使用說明書的說明及館員之指示。

七、本圖書室收藏之資料,除為個人研究,請勿以任何方式重製、拷貝全部內容,以免觸犯著作權而致刑責。

柒、本辦法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