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控內稽執行情形

崇右影藝科技大學內部控制委員會設置辦法


103 年 1 月 14 日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4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 年 9 月 23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3 年 10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4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4 月 27 日 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6 年 6 月 28 日 105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4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6 年 9 月 26 日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9 年 6 月 17 日 108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5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0 年 6 月 9 日 109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4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1條

崇右學校財團法人崇右影藝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合理保障營運效能之提升、資產之安全、財務報導之可靠性及相關法令之遵循,並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依本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設置「崇右影藝科技大學內部控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2條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審視各項業務之風險性及重要性,並確保其合宜性。

二、檢討強化內部控制作業。

三、研訂內部控制點。

四、其他內部控制執行事項。

第3條 本會組織如下:

一、本會委員由校長、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國際長、會計主任、人事主任、進修部部主任、圖資中心主任擔任之。

二、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擔任之;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自本校行政單位主管中任命之。

三、內部控制委員不得兼任本校內部稽核委員會成員。

委員及執行秘書之任期一年,得連任之。

第4條 本會依任務需要,得委託委員一人至數人執行,並提報委員會討論。

第5條 本會委員遇有與自身職務有關事項,應迴避職權之行使。

第6條 本會開會時得視事實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7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崇右學校財團法人崇右影藝科技大學稽核委員會設置辦法

99.12.21 99學年度上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03.30 99學年度下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訂

101.06.26 100學年度下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訂

104.09.22 104學年度下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修訂

105.04.27 105學年度下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訂

106.09.26 106學年度上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訂

108.05.29 107學年度下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訂

110.02.24 109學年度上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訂

110.08.31 110學年度上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訂

第一條

崇右學校財團法人崇右影藝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合理保障營運效能之提升、資產之安全及財務報導之可靠性,並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依本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設置「崇右影藝科技大學稽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 本校之人事事項、財務事項、營運事項及關係人交易之勾稽及查核。

二、 本校現金出納處理之勾稽及查核。

三、 本校現金、銀行存款及有價證券之盤點。

四、 本校財務營運上增進效率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查核及建議。

五、 本校各項獎勵補助計畫經費之查核。

六、 本校之專案稽核事項。

第三條 本會組織如下:

一、 本會置委員7至11 人,分為資產安全組、校務營運組及經費稽核組,由校長自本校教職員中選任之。其中經費稽核組委員中至少應有半數以上為教師代表。稽核人員應具稽核工作經驗及相關專業背景,並持續參加內部稽核相關教育訓練,以維稽核品質。

二、 置主任委員、執行秘書各一人,由校長自稽核委員中選任之。

三、 稽核委員不得兼任本校整體獎補助款專責小組成員。

委員及主任委員、執行秘書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本會職責如下:

一、 本會委員應依風險評估結果,擬訂稽核計畫,據以稽核本校之內部控制。學校稽核計畫應經校長核定;修正時亦同。

二、 本會委員於稽核時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異常事項及其他缺失事項,應於年度稽核報告中據實揭露,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作成稽核報告,定期追蹤至改善為止。

三、 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四、 其他缺失事項,應包括如下:

(一) 政府機關檢查所發現之缺失。

(二) 財務簽證會計師查核時,本校提供本制度聲明書所列之缺失。

(三) 會計師於財務查核簽證或專案查核所發現之缺失。

(四) 其他缺失。

五、 本會委員應將本校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送校長核閱。但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對學校法人或本校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作成稽核報告陳送 校長核閱,校長接獲後,應立即送董事會,並將副本交付各監察人查閱。

六、 本會委員稽核時,得請本校之行政人員,提供有關帳冊、憑證、文件及其他稽核所須之資料。

第五條 本會依任務需要,得委託委員一人至數人執行稽核計畫,並提報委員會討論。

第六條 本會委員遇有與自身職務有關之受稽核事項,應迴避職權之行使。

第七條 本會開會時得視事實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崇右影藝科技大學 內部控制實施辦法

99 年 7 月 5 日

98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內部控制會議通過

109 年 6 月 17 日行政會議通過

109 年 6 月 23 日董事會核定


第1條

崇右影藝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私立學校法第 51 條第1項、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訂定崇右影藝科技大學內部控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2條 本校為合理保障其營運效能之提升、資產之安全及財務報導之可靠性,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

本制度之訂定,包括人事、財務、學校營運之作業程序、內部控制點及稽核作業規範。

本制度由學校訂定,經學校法人董事會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3條 本校得設內部控制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審視各項業務之風險性及重要性,並確保其合宜性。

二、檢討強化內部控制作業。

三、研訂內部控制點。

第4條 本校應就教職員工人事事項,訂定管理規章及設計作業程序與內部控制點;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聘僱、敘薪、待遇、福利、保險、退休、資遣及撫卹。

二、出勤、差假、訓練、進修、研究、考核及獎懲。

三、其它人事相關應辦事項。

第5條 本校應就財務事項,訂定管理規章及設計作業程序與內部控制點;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投資有價證券與其他投資之決策、買賣、保管及記錄。

二、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購置或出租。動產之購置及附屬機構之設立、相關事業之辦理。

三、募款、收受捐贈、借款、資本租賃之決策、執行及記錄。

四、負債承諾、或有事項之管理及記錄。

五、獎補助款之收支、管理、執行及記錄。

六、代收款項與其他收支之審核、收支、管理及記錄。

七、預算與決算之編製,財務與非財務資訊之揭露。

八、其它財務相關應辦事項。

第6條 本校應就營運事項,訂定管理規章及設計作業程序與內部控制點;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教學事項。

二、學生事項。

三、總務事項。

四、研究發展事項。

五、產學合作事項。

六、國際交流及合作事項。

七、資訊處理事項。

八、其他營運事項。

第7條 本校應就關係人交易,訂定管理規章及設計作業程序與內部控制點。

第8條 學校得根據其功能、屬性、發展目標及特性,訂定下列縱向及橫向連結之循環控制作業:

一、招生循環:包括招生策略、策略聯盟、入學管道分析、試務與宣導等之政策及程序。

二、入學至畢業循環:包括註冊、學籍及成績管理、獎懲、獎助學金、休退學、畢業等之政策及程序。

三、教學作業循環:包括修業規定、排課、開課、選課、實習、學分抵免等之政策及程序。

四、學生輔導循環:包括學生之課外活動、社團、賃居、生活、課業、升學、就業、三級輔導與申訴處理等之政策及程序。

五、人事管理循環:包括教職員工之招聘僱、報到、敘薪、待遇、福利、保險、退休、資遣及撫卹、職務輪調、出勤、差假、訓練、進修、考核、獎懲、薪資計算、支付與調薪等之政策及程序。

六、採購及付款循環:包括供應商管理、請購、招標、比議價、訂購、預 支、交貨、驗收、付款與財產保管等之政策及程序。

七、不動產、建築物及設備循環:包括不動產、建築物及設備之發包、營建管理、取得、財產登錄、盤點、使用維護與報廢處分等之政策及程序。

八、資訊管理循環:包括資訊取得、資料輸入、資料存取、檔案管理、個人資料保護、資通安全、資安檢查等之政策及程序。

第9條 本校應實施內部稽核,以協助董事會、校長檢核本制度之有效程度,衡量學校營運之效果及效率,適時提供改進建議,確保本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為目的。

第10條 本校應設置專職稽核人員,依規定對學校內部控制進行稽核,以衡量學校對現行人事、財務與營運所定政策、作業程序之有效性及遵循程度,並不得牴觸會計職掌;

其職權如下:

一、本校之人事事項、財務事項、營運事項之事後查核。

二、本校現金出納處理之事後查核。

三、本校現金、銀行存款及有價證券之盤點。

四、本校財務上增進效率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查核及建議。

五、本校之專案稽核事項。

第11條 本校稽核人員應依風險評估結果,擬訂稽核計畫,據以稽核本校之內部控制。學校稽核計畫應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12條 本校稽核人員於稽核時所發現之本制度缺失、異常事項及其他缺失事項,應於年度稽核報告中據實揭露,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作成稽核報告,定期追蹤至改善為止。

前項所定其他缺失事項,應包括:

一、政府機關檢查所發現之缺失。

二、會計師於財務查核簽證或專案查核所發現之缺失。

三、其他缺失。

第一項之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第13條 本校稽核人員應將本校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陳校長核閱;並將副本交付各監察人查閱。但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對學校法人或本校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作成稽核報告陳送校長核閱,校長接獲報告後,應立即送董事會,並將副本交付各監察人查閱。

第14條 本校之稽核人員稽核時,得請本校之行政人員,提供有關帳冊、憑證、文件及其他稽核所須之資料。

第15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續送董事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