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03月01日校務會議議決通過
110年 9 月 1 日修定
111 年 8月 17日修定
一、依據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三)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要點。
二、目的
本校為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並建立無性別歧視的教育環境,維護人格尊嚴,特設置「雲林縣潮厝華德福教育實驗國民小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設置及作業程序依本要點之規定。
三、本委員會推動之事項: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畫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及家庭暴力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之案件。
(六)規畫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四、本委員會組織:
(一) 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委員十一人,採任期制;主任委員一人,以校長為主任委員。
(三)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輔主任兼任擔任,每年8月由校長聘任之。
(四)委員:教務主任、總務主任、教務組長、人事主任、教師會主席、高年段會議主席、中低年段會議主席、護理師、家長會長。
(五)本委員會成員由校長聘任之,為無給職,以一年一聘為原則,任期自每年 8月 1 日至翌年7月31日。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諮詢委員。每學年從中推選出三位委員組成三人防治小組,並授權該小組決定是否受理校園性平事件調查申請與是否成立調查小組。
(六)本委員會每半年應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除本委員會委員外,主任委員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七)本委員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以超過出席委員二分之一為通過。
五、本委員會爲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六條所示之任務,分工設置以下四個工作小組:行政與防治組(學務、人事、主計)、課程與教學組(教務處、圖書館)、諮商與輔導組(輔導老師)、校園安全組(總務處),委員會組織圖及工作分配明細表如附件。
六、本委員會會務所需經費由學校相關經費支應,專案委辦之活動依主題擬訂計畫申請上級主管業務單位補助。
七、本要點經校務會議決議,呈校長核可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