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苗栗縣頭份市僑善國民小學舞蹈藝術才能班家長後援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苗栗縣頭份市僑善國民小學舞蹈藝術才能班家長後援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宗旨:1推廣舞蹈藝術,培育舞蹈人才。
2激發學生潛能及培養榮譽心。
3淨化人心,美化社會。
第三條 本會會址:苗栗縣頭份鎮中正一路395號〈苗栗縣頭份鎮僑善國民小學〉
第四條 本會之設立由僑善國小備案核准;若變更或停辦,由會員大會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准。
第二章 組織
第五條 本會會員由本校舞蹈班所有學生之家長為當然會員。
第六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綜理一切事務。副會長一名,輔助會長處理會務,及協調各組工作順利完成。
第七條 本會得設人力資源組、公關組、總務組,各組組長一名,分別辦理相關事務。
第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各組組長任期為一年〈以學年度為準〉。每年九月改選,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 委員會之職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及臨時會之決議事項。
(二)研擬會議計劃及收支預算案,報告會務及收支情形。
(三)製發開會通知、彙整會員提案、提交大會議程。
(四) 配合學校及指導老師,協助團務及活動之規劃、推行。
(五) 編列預算、募集款項及財務管理。
第三章 會議
第十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學年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會長主持。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為地方士紳捐款、民代配合款、學校家長會補助、家長捐款……等。
第十二條 本會經費之運用以添購舞蹈教學所需之相關設備、道具、服裝、化妝品…為主;餘視需要編列預算採購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會所有幹部任期自每年九月一日起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四條 本章程之辦事細則及各種辦法另訂之,唯規定事項依相關法令及誠信原則辦理之。
第十五條 本會所收各項款項,應在公民營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
第十六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經費歸屬僑善國小家長會。
第十七條 本章程經全體會員決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