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授課節數法規


苗栗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表

101年8月10日修正

101年8月28日修正

101年11月21日修正

(一) 各校依「課程需求總量管制」之精神,並配合學校特性,需求不同,分別計算主任組長、教師授課

總時數後,分別調整主任、組長及教師之授課時數,俾利學校安排上課時數為原則。

(二) 教務主任、訓導主任於週二不排課;總務主任、輔導主任於週四不排課,俾利行政運作推動。

備註:

(一)各校應成立課務編配小組及課程發展委員會處理本案之相關規定,上開組織成員應涵蓋主任、組長、

教師及教師會代表,其組織辦法應經校務會議通過。

(二)組長以專任教師兼任為原則,惟得視學校規模大小,及行政需要由導師兼任之,若組長由導師兼任者,

其授課時數得依學校行政需要並依導師授課標準酌減2節

(三)各處室行政業務,由主任及組長確實負責外,應經教師同意,商請教師協助。

(四)各教師授課節數,由各校課務編配小組依上述授課時數規定,就全校班級數及教師人數,參酌實際情形

妥為安排;各校教師授課節數編排方案需函報縣府核定。

(五) 教師兼任午餐執行秘書,其每週授課節數,36班以下得比照組長;37班以上得比照主任授課節數

辦理。(含公辦公營及公辦民營中央廚房學校,供餐總班級數比照前揭辦理)

(六) 主任、組長兼任午餐執行秘書,其每週授課節數酌減2節。

(七) 學校規模12班以下教師兼任資管人員者減授2節課。

(八) 在業務主管機關補助經費許可下,教師兼任下列相關行政業務原則上得酌減課務1節。

1. 擔任學校規模18班以上之學年主任。

2. 擔任學校特色指導教師(學校特色項次係指連續三年持續推展且曾榮獲全國前六名或全縣前三名

或相同等級優異成績,由中央各業務主管行政機關、本府主辦或委辦,足以堪稱該校學校特色)

;每校至多3項,每項1人。

3. 擔任國小學校規模12班以下之出納老師(未派任行政人力之學校)。

4. 擔任學校教師組織之理事長。

(九)商借教師之基本授課節數為2節。

(十)導師之授課節數為16節、專任教師之授課節數為20節。導師授課節數不含導師時間。

(十一) 如有未盡事宜則依相關規定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