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國民中學進修部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112年6月21日中市教終字第1140048973號
一、國 民中學進修部採登記入學制,不受學區限制,並由學校視入學者程度編入與其程度相銜接之年級 。
二、國民中學進修部之入學年齡須年滿十五歲,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 一:
(一) 國民小學、國民小學補習學校或國民小學進修部畢業 。
(二) 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具有國民小學畢業程度 。
(三) 國民小學同等學力 。
三、國民中學進修部修業期限不得少於三年,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准予畢業,並由學校給予畢業證書,具有同級、同類學校之畢業資格 。國民中學進修部之學習評量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及臺中市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辦理 。
四、 國 民中學中輟生轉入進修部時,該學期缺課(公、喪假除外)之時數未達二分之一時,得參加進修部之學習評量 。
五、 國 民中學進修部學生因病、兵役或其他事由無法繼續就學,申請復學時,得由學校視其程度編入與程度相銜接之年級 。
六、 國 民中學進修部學生轉學不受學區限制 。
學生轉學時,學校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將轉學證明書、成績證明書、期中轉學成績紀錄表及資料轉移回報單交由學生於三日內攜至轉入學校報到,轉入學校應將資料轉移回報單寄回轉出學校。
(二) 轉 出學校於五日內未接獲資料轉移回報單,應即追蹤輔導 。
(三) 轉 學生證件之審核,如證件資格可疑,應即設法查證。未經繳驗證件者,不得報名及申報學籍 。
學生領取轉學成績證明書後,欲回原校就讀時,於原校開學一個月內,且原肄業年級尚有缺額時,得向原校申請返回就讀 。
七、 國 民中學進修部學生之學籍管理,除本要點已有規定外,準用臺 中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