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有關校園霸凌定義
§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十七日教育部臺教學(五)字第 1132801790A號令修正。
§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4條第1項第4款,霸凌: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故意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4條第1項第5款,校園霸凌:指相同或不同學校校長及教師、職員、工友、學生對學生,於校園內、外發生之霸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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