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專區
「數位/網路性別暴力防治文宣品」(含國小、國中及高中版本),歡迎老師積極宣導運用
111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校園性別事件第4次聯繫會議決議事項
為使各級學校師生、家長瞭解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稱性平法)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程序,並提供學校人員可進行線上學習之參考教材,教育部錄製校園性別事件調查處理教學影片「通報處理及受理階段」、「通報處理及受理階段」、「行為人心理輔導及性平教育階段」、並已掛載於教育部性平網「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之「線上課程」專區(https://www.gender.edu.tw),請各校推廣運用。
依據性平法第25條第1項至第3項:「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接受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為提供學校人員教學之參考教材,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稱國教署)委請國立彰化師範大學編製行為人防治8小時課程教案手冊,該手冊業掛載於國教署高級中等學校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心網站(https://gender.nhes.edu.tw),提供各校宣導與運用。
依性平法第27-1條第8項規定略以,第1項至第3項之人員適用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務人員相關法律或陸海空軍相關法律者,其解聘、停聘、免職、撤職、停職或退伍,依各該法律規定辦理。各校辦理性平事件倘行為人身分適用教師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務人員相關法律或陸海空軍相關法律者,應依各該法規辦理解聘、終止聘約、停聘、免職、撤職、停職或退伍之程序,而非引用性平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之條文後即通報不適任列管。
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稱防治準則)第2條第1款規定,學校應針對教職員工生,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各校執行前開宣導活動時,對象除正式教職員工外,應包含兼任、代課代理教師、社團教師及其他進用、運用人員,俾利校內性別平等意識及文化之建立。
依防治準則第29條規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稱性平會)召開會議審議調查報告認定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依其事實認定對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改變身分之處理建議者,應由學校或主管機關檢附性平會審議通過之調查報告,通知行為人限期提出書面陳述意見。請各校於審核校園性別事件時特別注意,以確保改變身分之處置符合程序。
學校通報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及處理程序教學影片
https://www.gender.edu.tw/web/index.php/m7/m7_10_01_01?csid=4&sid=57
性別平等教育白皮書2.0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8月4日臺教學(三)字第1112804334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前於99年發布「性別平等教育白皮書」在案,茲訂定旨揭性別平等教育白皮書2.0,內容架構分為組織與制度、資源與空間、課程與教學、教育人員與師資培育、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等6個篇章。
三、「性別平等教育白皮書2.0」電子檔請至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 https://www.gender.edu.tw/web/index.php/home/index
)下載。
教育部將4月20日訂為「性別平等教育日」
已納入112年「紀念日、節日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日」
已納入112年「紀念日、節日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日」
為引導學校在政策規劃、學習環境與資源、課程教材與教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防治等各面向整體推動,以建構性別友善校園環境,進而擴及影響力至家庭及 社會。使各級學校師生重視性別平等教育之推動,教育部特訂定性別平等教育日,以期透過課程與活動等教育連 結,建立教職員工生性別意識,深化性別平等教育在校園 之實踐。
屏東縣立高樹國民中學89年4月20日發生葉永鋕事件,引起 臺灣社會對於性別教育討論。學校教育體制應對於不同性 別特質或性傾向的學生加以尊重,並保障學生學習之安全環境,故原「兩性平等教育法」案,在93年制定公布為 「性別平等教育法」。希望透過性別平等教育法,促使學 校注意性別弱勢者處境,以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 源與環境,爰將4月20日訂為性別平等教育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