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

苗栗縣啟文國民小學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要點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0 條第2 項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28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要點所稱之性侵害、性騷擾行為,依刑法、民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界定之。

一、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二、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第三條 本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

第四條 本校應蒐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及救濟等資訊,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

第五條 有關性侵害或性騷擾之申訴案件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但接案窗口為本校訓導處。本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特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該委員會設置委員九人,女性委員過半數。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負責委員會之召集,另由輔導室主任擔任執行秘書。若委員會委員有涉入性騷擾或性侵害之情形,必須迴避。

第二章 校園安全規劃

第六條 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本校將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定期檢討校園空間及設施之使用情形,並應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空間、製作校園空間檢視報告及依據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以利校園空間改善。

第七條 本校每學期舉行一次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師生職員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說明檢視成果、檢視報告及相關紀錄,並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

第三章 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第八條 本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

第九條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其與學生間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

第十條 學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二、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三、其他有違善良風俗之行為。

第十一條 本校教職員工生應建立如何避免遭性侵害或性騷擾之基本觀念,並熟悉本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預防事項。

第四章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處理機制、程序

第十二條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

第十三條 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本校立即通報所屬教育主管機關,若為性侵害事件則於24 小時內進行法定通報。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第十四條 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本校訓導處提出申請調查。但學校之首長為加害人時,應向學校所屬教育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第十五條 本校訓導處接獲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除有:

一、非屬「性別平等教育法」所規定之事項者。

二、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三、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等,不予受理外,其應於三日內將該事件交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書面申請調查;其以言詞為之者,本校將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前項書面或言詞作成之紀錄,將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 申請調查之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

第十七條 訓導處於收件後,應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學校相關單位應配合協助。

第十八條 本校訓導處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第十九條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提出申復,申復以一次為限。學校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學校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付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

第二十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通過決議進行調查時,得組調查小組進行調查,調查小組成員3 或5 人,依法必須有性平意識,女性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成員具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ㄧ以上。若事件涉及二校時,行為人之學校必須組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成員中須有申請人學校代表。

第二十一條 具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必須持有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知能培訓結業證書,且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第二十二條 性侵害與性騷擾之調查為獨立調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ㄧ個月,並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第二十三條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第二十四條 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本校給予公差登記。外聘委員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出席費及調查報告撰稿費。

第二十五條 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二、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避免其對質。必要時,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三、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性平會得繼續調查處理。

四、學校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但應避免重複詢問。

五、應告知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

第二十六條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本校於必要時得為下列處置:

一、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

二、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三、採取必要處置,以避免報復情事。

四、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五、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第二十七條 除原始文書外,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第二十八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前項之調查程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第二十九條 對於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必須依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第三十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報告建議之懲處涉及改變加害人身分時,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三十一條 前項書面意見經本校查證,除有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不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接獲學校重新調查之要求時,應另組調查小組。

第三十二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依調查結果得建議處理及處分方式,以書面提送權責單位(教評會、考績委員會、學生獎懲委員會)辦理裁決懲處。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情節重大者,本校除依相關法律或法規懲處外,並得命加害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接受心理輔導。

四、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第五章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申復及救濟程序

第三十三條 本校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將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申請人及行為人對本校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本校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本校接獲申復後,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第三十四條本校依法建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並由輔導室保管。建立之檔案資料,分為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前項原始檔案應予保密,其內容包括下列資料:

一、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

二、事件相關當事人(包括檢舉人、被害人、加害人)。

三、事件處理人員、流程及紀錄。

四、事件處理所製作之文書、取得之證據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加害人之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家庭背景等。

第二項報告檔案,應包括下列資料:

一、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以及以代號呈現之各該當事人。

二、事件處理過程及結論。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本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其通報內容應限於加害人經查證屬實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間、樣態、加害人姓名及職稱或學籍資料。本校接獲他校通報加害人檔案資料,應對加害人為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份之資料。

第三十六條 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行為人,不得對被害人、檢舉人及其親屬或處理本事件有關人員為任何報復、恐嚇、威脅、傷害或任何不法、不當之行為,違反者本校依刑法或相關法律處理之。

第三十七條 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經查證確實,除依相關法令懲處外,並將調查報告與懲處結果提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若教師涉及性侵害者一律依法通報列為不適任教師。

第三十八條 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辦理之。

第三十九條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