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塘國小家庭教育

                 竹塘國小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處理要點

彰化縣竹塘鄉竹塘國民小學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處理要點

 

1120327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一、目的:

彰化縣竹塘鄉竹塘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保障性別工作權平等,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建立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權益,依「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準則」、「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性別工作平等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訂定本防治措施。

二、適用對象:

本要點適用於本校所屬教職員工(受僱者、派遣勞工、實習教師皆屬之)執行職務時,遭任何人性騷擾;及本校所屬教職員工生遭任何人申訴性騷擾事件。

三、工作場所:

由主管人員所提示,使員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且為學校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或使求職者前來應徵之場所。員工於非學校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工作者,主管人員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事前詳為告知員工。

四、本防治措施所稱性騷擾,包括: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謂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二)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 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適用前項第一款兩性工作平等法所稱之性騷擾事件者,不適用同一項第二款性騷擾防治法所稱之性騷擾事件。

五、性騷擾防治措施:

(一)各級主管人員或因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權者,不得利用工作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 對員工或求職者性騷擾,亦不得縱容他人對受僱者或求職者性騷擾。

(二)員工不得有第四點性騷擾相關行為,亦不得於同仁執行職務時對其性騷擾。

(三)工作場所有以上性騷擾之情形時,各級主管人員或因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權者應予勸阻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未予勸阻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者,以縱容論。

(四)各級主管人員應致力防治性騷擾、改善工作場所設施以保護員工免於性騷擾,學校並


應定期舉辦或請員工利用數位學習完成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講習。

(五)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申訴案件,行為人為校長時,受害人應向彰化縣政府提出申訴。

六、受理申訴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員工性騷擾事件之申訴,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向本校(人事室)提起;其他發生於本校場域或工作場所之性騷擾事件,受害人得向本校(上班時間輔導室;下班時間總務處) 提出申訴。

(二)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時,受僱者或求職者(非屬軍公教人員者)除依事業單位內部管道申訴外,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雇主涉及違反性工法第 13 條之申訴。

(三)性騷擾事件申訴,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

(四)申訴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如附表),必要時並得以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但應於 14 日內以書面補正:

1、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機關、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

2、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機關、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如為委任代理人並應檢附委任書(如附表)。

3、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4、申訴之年、月、日。

(五)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於案件審議期間撤回申訴者,應以書面為之,於送達人事室後即予結案,並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行提出申訴。

(六)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1、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經通知補正,仍未於 14 日內補正。

2、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另涉及職場性騷擾案件之申復程序已完成者亦同。

3、提起申訴逾申訴期限者。

七、本校委託學校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分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騷擾防治法等相關規定調查處理前述兩法之性騷擾申訴案件。女性代表比例不得低二分之一,男性代表以三分之一以上為宜,並得視需要參考衛生福利部建置之「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庫」或教育部建置之「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調查專業人才庫」,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會成員。

八、迴避原則:

(一)第七點委員會委員在調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行迴避︰

1、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2、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4、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二)處理性騷擾事件申訴案之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1、有前款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2、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

(三)前款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性騷擾申訴或再申訴之調查單位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委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四)被申請迴避之委員在調查單位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五)審議委員有第一款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委員會命其迴避。

九、委員會調查性騷擾事件時,應依下列調查原則為之:

(一)性騷擾事件的調查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與人格法益。

(二)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辨機會,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

(三)申訴人於釋明受性騷擾之事實後,相關主管人員或工作上有管理監督權者否認該事實時,應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四)申訴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之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五)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六)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七)委員會為調查、審議性騷擾申訴案件,得要求相關人員或單位提供相關資料,該相關人員或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八)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它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違反者,應終止其參與,並得視其情節,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

(九)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察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十)委員會應將申訴案件之處理經過作成書面紀錄,密封存檔 25 年。並應為附理由之決議,以書面通知申訴人、被申訴人及所屬學校。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事件, 受理單位將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調查及處理結果(含理由)。

(十一)經委員會審議認為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之必要時,得引介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十、性騷擾申訴案經結案後,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請,應不予受理。屬性騷擾防治法之申訴

案,其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規定格式,經通知通正,逾 14  日未補正者亦同。

十一、學校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除有前述不予受理之情形外,應於 3 日內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非屬本校管轄之申訴案,仍應採取適當之緊急處理,並於7 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其所在地主管機關(彰化縣政府)處理。不受理之申訴

案件,應於 20 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副知主管機關(彰化縣政府) 

十二、處理期限:

委員會處理前項性騷擾申訴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並須於學校受理申訴之日起 2 個月內完成調查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 1 個月,並通知當事人,並以延長 1 次為限。

十三、調查結果:

委員會對性騷擾事件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結果及處理建議,以書面方式向學校提出申訴調查報告,報告內容準用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所定格式,或衛生福利部修訂之調查報告書,學校並於處理期限前將調查結果通知當事人及主管機關(彰化縣政府)。

十四、懲處、追蹤、考核及監督: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應參酌調查報告處理建議作成調整職務、懲處、或其他適當處置(如有輔導或醫療之必要時,得引介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並以書面移送人事室 (技工工友、約聘僱、臨時人員、替代役移送總務處或管理單位)依規定辦理懲處或移送相關單位執行有關事項,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性騷擾或報復之情事發生。惟如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亦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十五、救濟途徑: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申訴案:申訴人及被申訴人對調查結果有異議者,得於 20 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申復,由受理單位另召開會議決議處理之,並應於受理之日起 30  日內,將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申訴案經結案後,不得對同一事由再提申訴。

(二)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申訴案:申訴人如不服調查單位之決議,得於調查期限屆滿或調查決議送達 30 日內向彰化縣政府提出再申訴。

十六、本校每年定期舉辦或鼓勵人員參與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參加者將給予公假登記。

十七、本校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專線電話:04-8971039 人事室 184、輔導室 105、總務處 104

傳真:04-8971595

電子信箱:chenkint@yahoo.com.tw

十八、本校各處室單位知有性騷擾事件發生,應立即派員作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協助被害人申訴事宜。

十九、本校所屬約聘僱、臨時人員、實習教師、替代役得準用本防治措施之規定辦理。

二十、本防治措施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其修正時亦同(但遇相關法令修正時得隨時修正之)。


「家庭教育」是什麼?為什麼我們需要「家庭教育」?


你曾想過健康、快樂,這些聽了無數次的祝賀詞和生日願望,為何一再出現?又有沒有想過,這些我們打從心底的渴望其實有個專業領域,只是乏人問津。許多研究、理論、甚至是TED TALK都指出,幸福是人終其一生追求的目標,而美國早在1938年即成立家庭關係協會(NCFR),台灣更在2003年制定「家庭教育法」,是全世界第一個為家庭生活教育(FLE)立法的國家。只是我們起步雖早、卻走得慢,至今大眾仍不瞭解其重要性。

終其一生渴望幸福,每個人的學習課題

家庭生活教育(Family Life Education,簡稱FLE),在台灣也稱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法將其分類為親職、子職、性別、婚姻、倫理、家庭資源管理、多元文化等領域。沒有伴侶天生知道什麼是婚姻,沒有父母天生就會教小孩,也沒有小孩天生就知道怎麼和父母溝通;婚姻不是愛情的墳墓,小孩不是父母的附屬財產,父母可以是孩子最好的朋友,范瑋琪唱過「幸福沒有捷徑,只有經營」,而家庭生活教育教我們用愛將愛增強的方法。

家,是一個人社會化的第一站,是每天都必須回去的地方;家人,是唯一不能選擇的群體,是生命中最長久的陪伴,如果工作有職前教育,同儕有人際輔導,怎麼能沒有家庭生活教育?

那些不被重視的家政課,誤以為弱勢才需要的家庭生活教育

物質、功利取向的生活目標,讓許多人以為家庭生活教育是「有問題、不幸福」,甚至是弱勢者才需要的幫助;升學制度更在教育體制裡壓縮家政、生活等相關課程的時間,多少人的記憶裡,國高中的家政課自動消失,成為考試、補課專用;即便沒被借課,多數也是在國英數的轟炸空隙,拿來做點心、娛樂放鬆的一門課程,甚至聽過許多人脫口而出:「家政課很重要嗎?」

同樣的潛意識,到了大學科系、甚至結婚成家依然,用家政、褓姆等刻板印象去定義相關科系,甚至連法定婚前教育4小時都嫌多,相似的社會氛圍讓人追求具體的成就,忽略生活本身其實更需要學習。

社會亂象接連,沒被撫平的創痛

家庭生活教育是一個難以精簡介紹的領域,難以用幾個出路就說完明確的職涯可能,我也曾困擾到底該怎麼介紹自己投注的領域。直到明白,這條路培養的是「幸福力」,學習的即是生活。而生活不就是如此嗎?誰能用三言兩語就將生活說盡呢?

幸福是人們最深的渴望,但大多數的人卻又對追求幸福這麼不負責任。層出不窮的社會案件,多少令人失望、痛心的故事,每每都提醒著家庭生活教育的根本與重要。有些傷痛難以避免、有些錯誤無法挽回,但當人們習得面對挑戰的韌性、用對了適切的方法,其實多半都能夠安然度過。

家庭生活教育,培養幸福力的專業

家醜不可外揚、家事是私事的觀念已當過去,家庭影響無所不在,許多以為藏起來就好的傷,其實都還會默默地在心底變化發酵。《家族再生》一書中有一句話:「我成長時,一直認為我自己很有韌性。但我相信我的堅強與我家庭的匱乏,以及我們遭受的困境無關;直到後來我才明白,我的力量正是來自於那些經驗。」家庭如此,生活亦是。

家庭生活教育和社工、心輔是手拉手的協同合作夥伴,但不能被取代,因為唯有家庭生活教育,才能讓我們可以擁有先備能力、預防問題。帶著家庭的視角去看一個狀況,往往能更貼近一個人的心路歷程,以及一個人之所以成為這樣的人,背後獨一無二的故事。

幸福靠學習,家庭生活教育,是最迫切的學習、也是最實用最有溫度的教育。期待更多人能認識這麼一個專業領域,也為自身的幸福付出時間與心力,讓健康快樂不再只是年年許的願望,而能夠真正實踐它、到達的目的地。

2016/02/02

作者/蕭子喬

原文刊載於天下雜誌網路平台


 ~竹塘國小家庭教育中心8972039#105(輔導室詹老師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