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崇德國民中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111學年度期初校務會議議決通過
114學年度期初校務會議議決修正
一、雲林縣崇德國民中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性別平等教育,建立無性別歧視的教育環境,特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六條及第九條規定,設雲林縣崇德國民中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設置要點。
二、本委員會執掌如下: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與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建立處預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之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三、本會下設置行政與防治組、課程與教學組、諮商與輔導組以及環境與資源組。各組分工如下:
(一)行政與防治組(學務處)
1.受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申請與檢舉事件與處理相關行政事宜。
2.處理性平案件之調查及相關行政事宜。
3.建立校園性平事件及加害人檔案資料,並負責於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時之通報事宜。
4.涉及校園性平案通報之協調聯繫。
5.其他有關推動性別平等教育行政與防治之業務。
6.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
7.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申復窗口(秘書)。
8.統整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成果。
9.研擬修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及性霸凌防治規定等相關規定。
(二)課程與教學組(教務處)
1.發展性別平等教育課程之教學、教材及評量;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 性別平等教育原則。
2.規劃性別平等教育(含性侵害防治、家庭暴力防治、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 育等)融入各科教學。
3.協助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案件之學生當事人學籍、課程、成績及相關人員課務。
4.其他有關本校性別平等教育課程與教學事務。
(三)輔導與宣導組(輔導室)
1.規劃辦理教職員工(請人事協助辦理)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2..規劃辦理學生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3.擬定與執行性平事件相關當事人之輔導計畫,並向性平會提出報告。
4.提供性平事件之當事人、家長、證人等之心理諮商、諮詢、轉介相關資源及追蹤 輔導等服務。
5.提供懷孕學生諮商輔導、家長諮詢及社會資源之協助。
6.安排性平事件當事人(學生)接受性別平等教育課程相關事宜。
7.安排性平事件當事人(老師)接受性別平等教育課程相關事宜。
8.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案件之輔導與防治事宜。
(四)環境與資源組(總務處)
1.建立安全及性別平等之環境。
2.辦理校園安全空間檢視說明會,公告檢視成果、並作成紀錄。
3.繪製並更新校園安全地圖,改善校園空間安全。
4.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環境與資源業務。
四、本會置委員13人,任期為一學期,校長為主任委員,學務主任為執行秘書兼委員,其中女性委員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為委員。委員於任期中若有離職或出缺者,由校長補推之,補聘委員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本會委員若涉性侵害或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行為人時,暫時停使其委員職權。
五、本會於每學期至少開會乙次,並視實際情況需要召開臨時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所聘委員為學校單位主管,或所聘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及學生代表為代表團體出任者,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得參與發言及表決,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1人代理之,必要時得請相關人員列席。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已聘任者,由學校解聘之:
(一) 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 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 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 有未尊重他人之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言行,經學校查證屬實。
七、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本委員會幕僚作業由學務處擔任。
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討論議決通過後,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