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立竹崎高級中學
學生交通車搭乘暨管理辦法
嘉義縣立竹崎高級中學學生交通車管理暨搭乘辦法
113.06.17 主管會議通過實施
壹、依據:
一、教育部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
二、本校交通車管理實際需求。
貳、目的:
一、維護學生上放學安全,妥善解決學生交通車搭乘問題。
二、完善學生交通車接送服務、租用與管理工作。
參、實施方式:
一、依法評選符合需求之交通車公司,提供符合法規規範之車輛接送學生上、放學。
二、訂定學生交通車駕駛員行車安全注意事項,確保行車安全。
三、每學年依實際學生需求及搭乘人數,調整車別、行車路線站別、發車時間及票價。
四、所有搭乘交通車學生均須登記並繳費後始得搭乘(高中部學生受補助時除外),如因故需臨時換乘交通車者,需事先完成申請,未申請者不得搭乘。
五、遴選熱心負責學生擔任車長負責點名、資訊傳遞、維持乘車秩序與狀況回報等事宜。
肆、交通車管理:
一、路線規劃:
1. 每學年依登記人數安排乘車路線,並於學年開學前三天公告於學校網站首頁,實施一週後視需要修正,確認公告後即為該學年正式路線表。
2. 路線規劃需考量下列因素:
I. 每車人數以30人以上,41人以下為原則。
II. 行駛之路程以70分鐘內為原則,路線以不繞行、迴轉、分支為原則。
3. 新設停靠站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I. 以行駛幹道為主,在規劃交通路線時,避免重複行駛相同路段、路線交疊等情形,且原有路線可經過、不影響交通,候車地點安全、可遮風避雨。
II. 若需延伸,行車總路程不得超過70分鐘,且不得影響原搭乘交通車同學權益。
III. 距離其他停靠站點1.5公里以上。
IV. 至少有二位學生以上同時登記搭乘。
4. 當原停靠站符合下列條件兩項以上時得予以撤除:
I. 乘車人數1人以下時。
II. 新學年規劃路線須以繞路或延伸的方式才能到達該站。
III. 該站點距離鄰近站點1.5公里以內。
IV. 該站點周邊有公車站牌,且有班次可直達學校或學校周邊站點。
5. 本校每學年重新規劃交通路線時,得視需要機動調整車型、簡併學生搭車路線、調整停靠時間或停靠站,並以書面或網路公告通知學生及家長。未獲本校同意,家長不得私下要求司機延伸或更改行駛路線、臨時路邊停車、增設停靠站…等。
二、人數管理:
1. 在學學生於每學年結束前、新生於入學報到時或規定期限內,採紙本或網路問卷調查新學年乘車意願及上下車地點。
2. 轉學生依現有校車路線登記搭乘,若遇人數額滿,應自行安排到校交通方式。
3. 所有乘車人員皆須安排座位且不得超載,若同車人員超過時錄取順序依高中部、國一、國二、國三依序受理登記,同年段超額則優先排除公車可直達本校站點之乘車人員(由近至遠依序排除),若以上順序資格相同時則抽籤決定。
三、乘車秩序管理:
1. 搭乘學生均由學務處發給乘車證,不得私自借用或轉讓供他人使用。
2. 學生均應攜帶乘車證,以備查驗,未攜帶乘車證學生不得上車。
3. 乘車學生應提早至少5分鐘到站候車,若因個人因素無法準時候車,須自行負責到校之交通方式。
4. 學生應依登記時所填站點上下車,學生及家長不得與駕駛員私下約定其他停靠地點接送學生,駕駛員亦不得因貪圖方便或其他因素要求學生於其他非指定站點上下車。
5. 交通車視為學校延伸範圍,於車上發生影響公共秩序及交通安全、破壞車內物品、不聽從駕駛員及正、副車長指導等情形時,得依本校學生獎懲規定處分並賠償,若嚴重影響公共秩序及行車安全時,得終止其乘車資格且不退還已繳交之剩餘費用。
6. 未登記繳費私自搭乘交通車者,依本校學生獎懲規定懲處。
7. 車長應與所有乘車人員建立聯繫方式,以便臨時狀況聯繫。
8. 乘車人員應遵守交通法規,全程繫妥安全帶,依安排之座位乘車。
9. 學生交通車車內禁止飲食,駕駛員亦不得於車內吸菸。
伍、收退費作業規定:
一、學生交通車收費每年分為四期收費,計有上學期、下學期、寒假輔導、暑假輔導。
二、學生交通車收費標準依車程距離計費收取,得依決標金額、補助款補助金額及搭乘人數浮動調整,並於代收代辦會議討論決議後公告實施。
三、學生於規定時間內完成乘車登記後,統一印發繳費單,一次收繳全學期交通車費用,學生收到繳費單後,應依期限至指定超商、銀行或本校總務處繳交。未完成繳費者得拒絕搭乘。
四、因本校學生交通車以包車方式每月固定金額招標,計費方式以整學期之上課日數來回計算,無法以單程(僅去程或回程)或部分日期搭乘計費,若學期中因個人因素取消搭乘,除轉學外皆不退還剩餘費用。
五、若學生於學期中途加入搭乘,則按搭乘當日至學期最後一天日數計價收費。
陸、學生交通車延誤處置方式:
一、若於表定時間5分鐘後學生交通車仍未到站,搭乘學生應先與車長或學務處(05-2611006#330)聯繫,詢問車輛狀況。
二、若由車長接獲相關狀況應立即聯繫駕駛員並回報學務處車長群組,若仍未聯繫上或無法排除,則須與學務處師長確認後續處理方式。
三、學生交通車未開、漏開、故障或肇事致影響學生上下學時,廠商應安排替代車輛接駁,學生須於原點候車。因上述原因所造成之遲到或曠課不得列入學生缺曠登記。
四、放學時間因逃生演練或其他突發狀況導致延遲發車或延誤到站,車長須在第一時間回報車長群組,並請搭乘學生務必先行電話通知家長或親友。
柒、本辦法經主管會議討論通過,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