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的说明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已表決通過國歌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主任武增表示,國歌法是對國家象徵和標誌進行規範的立法,根據香港基本法及澳門基本法規定,屬於應當在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將按照法定程序列入基本法附件三。

註: 香港特區政府已著手準備為國歌法立法

一、 制定本法的必要性

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义勇军进行曲》是上个世纪三十年代中期电影《风云儿女》的主题曲,由田汉作词、聂耳作曲。在日本帝国主义加紧侵略中国,中华民族到了生死存亡的紧急关头,《义勇军进行曲》以铿锵有力的词句伴着雄壮激昂的旋律,唱出了中国人民反帝爱国的强烈心声,激励着中华儿女挺起脊梁、众志成城,以血肉之躯筑起拯救民族危亡的钢铁长城。

二、 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国歌的地位

根据宪法,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二)关于奏唱国歌的场合

根据实际做法并结合现行规定和有关惯例,草案明确规定七类场合应当奏唱国歌,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开幕会议、闭幕会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开幕会议、闭幕会议;宪法宣誓仪式;升国旗仪式;各级机关组织的重大庆典活动、重要表彰仪式、重大纪念仪式、国家公祭等;重大外交活动;重大体育赛事;其他需要奏唱国歌的场合。同时,草案规定,不得在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场合奏唱、播放国歌。国歌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广告、公共场所使用的背景音乐等。

(三)关于国歌奏唱的形式和礼仪

为了体现国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草案规定:“奏唱国歌,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的歌词和曲谱,不得修改国歌歌词,不得采取损害国歌尊严、影响国家形象的奏唱形式。”为增强奏唱国歌的仪式感,体现对国家象征的尊重和维护,草案规定:“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员应当肃立,举止庄重。举行升国旗仪式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员应当面向国旗,着制式服装的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人民警察等人员行举手礼,其他人员行注目礼。”

六)关于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为了加强对国歌奏唱、播放、使用的监督管理,草案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国歌奏唱、播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职责。同时,草案规定,在公共场合,恶意修改国歌歌词或者故意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损害国歌庄严形象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9条列明,「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香港現行有關國旗、國徽條例

基本法第18條訂明,凡列於基本法附件三之全國性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為此,特區政府已通過制訂《國旗及國徽條例》,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在香港予以施行。

* 行政長官亦根據《國旗及國徽條例》發出《關於展示及使用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的規定》,其中訂明每天或每個工作天必須展示國旗的地點,以及展示國徽的地點;此外,該規定亦訂明行政署長會發出通告指定國慶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日及元旦日展示國旗的地點。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已根據基本法第18條的規定,在港予以實施。

* 根據《國旗及國徽條例》,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損及玷污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法,一經定罪可判罰款最高5萬元及監禁3年。而內地《國旗法》的相關罰則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處以15日以下拘留」。兩者在刑罰及部分條文中有差異。

本港過往曾發生多宗侮辱國旗案,其中社運人士古思堯2012年於「追究李旺陽死因」遊行後,在中聯辦外焚燒及塗污國旗,及2013年元旦「倒梁」遊行又手持被塗污的國旗及區旗,兩案同審,最後古被判入獄9個月,上訴後減刑至4.5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