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覺光法師中學社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定名:本校全體員生分為四社,分別定名稱:
1. 佛教覺光法師中學慧社,簡稱為慧社(紅社)。
2.佛教覺光法師中學信社,簡稱為信社(黃社)。
3.佛教覺光法師中學慈社,簡稱為慈社(藍社)。
4.佛教覺光法師中學勤社,簡稱為勤社(綠社)。
第二條:宗旨:
1.培養學生自治之能力。
2.提高學生獨立處事之本領。
3.培養學生愛團體,愛人,愛己之美德。
4.增強學生負責任,守紀律之精神。
5.使課外活動推行得更完美,更有系統。
第二章 社員
第三條:凡屬佛教覺光法師中學學生即獲分派入慧、信、慈、勸之一而成為該社社員,社費三十元正。
第四條:每班學生得由校方平均分派入慧、信、慈、勤四社,既隸屬為某社社員,則不得轉調。
第五條:社員於畢業離校或中途因故離校,其社員資格則隨之撤消,如其仍在校就讀, 不得以任何藉故撤消其社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慧、信、慈、勤四社同隸屬學校管轄,得接受學校之督導。
第七條:各社分別設社導師十多人,由老師擔任,每年以其中一人為該社之社主任導師,任期一年,期滿則由其他老師輪流替代。
第八條:每社設有下列幹事:
社長 一人
副社長 二人(中四、中六各一人)
文書 一人
財政 一人
學術 最多二人
康樂及體育 最多四人
聯絡 最多二人
宣傳 最多一人
以上幹事俱由各該社社員互選,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多次。
第九條:各社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唯校方得保留其最後決定權。
第十條:社員大會每年召開,商討有關各該社之社務及選舉社幹事。
第十一條:如遇有特殊情況,經社員三分一以上聯名要求,得由社長召開臨時社員大會,唯須經校方特別批准。
第十二條:社員大會休會期間,一切社務交由社幹事會議議決執行。
第十三條:遇有社際間事務得由各社社長、副社長,及有關幹事召開聯席會議。
第十四條:社員大會得有三份一以上之社員出席;社幹事會議,得有二份之一以上幹事出席。該會議方屬有效,否則流會,另行召集。
第十五條:一切會議議決案,須得出席人數過半數之贊成,該議案方得通過。
第十六條:一切會議通過之議決案,須於最短期間呈交社主任導師,或社導師核閱,方得推行,否則無效,如議決案有不合理時,循序得由社導師、社主任導師、校長作最後之否決。
第十七條:各社一切活動,須得該社主任導師同意方可進行,社際活動須校長同意方可進行。
第十八條:除參觀、旅行、露營及部份體育活動外,一切活動須在校內舉行,校外集會一律嚴禁。
第十九條:舉辦上述校外活動,至少得一位導師參加,否則絕 對禁止,社員亦須得家長之同意書,方得參加該活動。
第二十條:一切活動,除於必要時經校方直接邀請外,一律嚴禁校外人士參予。
第四章 職權
第二十一條:校長為各社最高之督導人。
第二十二條:各社導師、主任導師為各該社之顧問,列席社員大會,輔導社員籌劃及推行社務,審查會議紀錄,財務收支,文字及宣傳刊物之公佈。
第二十三條:各社社長負責召集社員大會,主持幹事會議,出席各社幹事聯席會議,策劃各該社社務及推行社際間活動,並經常與社導師聯繫。副社長襄助社長達成上列任務,如遇主席缺席,則代理其職權。
第二十四條:文書幹事負責會議紀錄,處理對內外一切文書工作,惟於公佈之前須送交社主任導師或導師審閱。
第二十五條:財務幹事負責每一學年社費之簽收,編列社際活動之經費預算,定期提出財務報告。惟一切經費收支之前須得導師、主任導師、校長之核方可執行,未得批准,則禁絕以社之名義藉任何形式收取金錢。
第二十六條:學術幹事負責社及社際學術活動之推行。經常與各學會保持聯繫,如社際所舉辦之活動與學會有關,得先知會或商洽合辦然後施行,惟施行之前,其活動方案,須得提請主任導師或導師審核,出版刊物亦如是。
第二十七條:康樂或體育幹事負責社或社際康樂及體育活動之策劃及推行,編排及領導康樂活動節目及體育比賽。
第二十八條:聯絡幹事負責聯繫各該社社員,報導社之消息,鼓勵社員積極參加,並溝通社際間之關係。
第二十九條:宣傳幹事負責設計海報,宣傳社之活動,鼓勵社員積極參加。一切海報宣傳報導文字只得涉及與社或社際活動之有關範圍,不得作其他團體或人身攻擊,張貼或公佈之前須得校長或主任導師、導師之簽核,方可施行。
第五章 社員守則
第三十條:社員應本真誠,熱愛社之組織,遵守社規,服從社長之領導,支持社員大會及幹事會之議決,積極參予社之活動,協助社務推展,宏揚社之聲響。以社之榮辱為己之榮辱,以己身與社深相結合。
第三十一條:身為社員不得觸犯社規,不藉故破壞社或社際之一切活動,一切比賽俱以友誼為尚,不喝倒采,不中傷他人,更不以比賽變質為賭博之工具。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如有與校規抵觸者則以校規為準而失其效力。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經校方同意修訂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