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請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及志工於109年6月19日前申請109年度衛生福利部「志願志願服務獎勵」,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社會局109年5月13日新北社區字第1090857343號函與「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辦理。
二、依本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3,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依第5條規定,服務時數達3,000、5,000、8,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均得分別申請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銀牌、金牌獎及得獎證書;另同等次獎牌及得獎證書之頒授,以每人1次為限。
三、另依本辦法第3條規定,符合上開規定之志工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檢具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志願服務紀錄冊封面影本、內頁影本相關證明文件(請統一以A4大小紙張影印,或列印衛福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時數表,每頁需蓋督導章證明,另如跨志願服務類別服務之志工,請檢附志願服務紀錄冊內頁已上過該類別之特殊訓練課程證明),於109年6月19日前提出申請,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所送資料請詳實填列並依名冊檔E-mail至區務,俾憑辦理;另依貴單位所在地,送件至本市九大分區區務中心,請各區務中心協助完成初審,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受理後造冊【申請獎勵名冊(含英文姓名)】於109年7月10日前送本局彙整與報送本府社會局協處。
四、為利於服務時數之統計,109年度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09年5月31日止;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五、請務必查填志工「英文姓名」,建議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音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逕依中英拼音翻譯。
六、另檢附志願服務獎勵申請流程、審查應行注意事項、志願服務獎勵事蹟表、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服務績效證明書等相關表件(附件2至6)及九大分區區務中心名冊(附件1),電子檔已公告至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網」(http://vol.mohw.gov.tw/vol/index.jsp)公告區最新消息及新北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網站(http://vtc.org.tw/ch/)首頁-政府公告區,各單位至上述網站查詢下載參考運用,並請各單位承辦人員確依表列注意事項辦理,以掌握申請時效。
七、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受理後造冊(請協助檢核志工之姓名、身分證號務必與志工獎勵事蹟表、績效證明書等一致,另提報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請務必填寫單位完整全名)於本(109)年6月19日前依單位所在地,送件至本市九大分區區務中心,請各區務中心協助完成初審,並於本(109)年7月10日前,送本局進行複審,俾利本局造冊並檢送相關資料送衛福部彙辦評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