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溪國小場地租借管理實施要點

 

 

新北市永和區網溪國民小學校園場地開放暨租借管理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3 月 2 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01月28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01月23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11月01日擴大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01月17日擴大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  依據

(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ㄧ月二十六日九○北府教體字第四二六七三四號函訂定發布。

(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北府教體字第0910478245號函修正發布。

(三)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北府教學字第1013003755號令發布訂定之「校北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要點」。

(四)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北府法規字第1013096307號令發布訂定之「新北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五)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北府教學字第1031894758號令修正公布「新北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要點」行政規則

(六)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教學字第1041656780號令修正發 布第3點、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七)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新北教體衛字第1101994308號函修正公布「新北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要點」。

二、    為充分發揮新北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場地設施使用功能,鼓勵民眾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三、    開放場地:

本要點所稱校園場地(以下簡稱場地),指本校各類運動場、球場、活動中心、教室、會議室及開放式空間。

前項場地依其他法規委託營運管理或使用者,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四、    開放對象:

(一) 社區民眾。

(二) 團體(含立案之公益團體、社區團體、運動團體、公司行號)。

(三) 機關、公私立學校、幼稚園。﹝必須行文﹞。

(四) 財團法人或公益性社團法人、短期補習班(文理除外)、安親班、校友。

五、    開放原則:

(一)場地在不影響學校正常校務運作、教學、相關活動之進行及校園安全管理原則下開放。

(二)運動場等開放式空間提供一般民眾從事休閒運動者,免申請及免收費。但申請場地為特定使用者,申請人應填具(附件一)之申請書,向學校申請經核准後,填寫契約書(附件三)及切結書(附件四)並繳納各項費用及保證金(詳附件二收費基準表說明)後,始得使用。其收費依「新北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訂定各場所收費基準(如附件二:新北市永和區網溪國民小學場地使用收費標準),並經本校106學年度上學期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三)前項申請屬辦理一千人以上大型活動者,應比照新北市政府執行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作業要點辦理申請事宜。但未達一千人之活動,經學校認為有必要者,亦同。

(四)前二項申請,學校於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以學校為受益人自行加投保足額火險、公共意外責任險或其他場地使用或活動有關之保險,其他未盡事宜比照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活動現場安全須知及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活動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五)第三項大型活動場地之活動現場收容人數,以每平方公尺四點五人核算管制之。

(六)申請人為市府各機關及新北市公立學校或公立幼兒園,且為辦理例行性、一般性活動者,不適用第三項規定。

六、  場地開放時間如下:

 (ㄧ)平常上班、上課日(週一~週五)及補班課日之課餘時間,不影響學校正常作息、教學及校園安全管理之時段。

1.田徑場:上午6時至7時;下午18時至晚上21時整

2.籃球場:上午6時至7時;下午18時至晚上21時整

3.室內場館:下午18時至晚上22時(活力館至21:30)

(二)例假日。

1.田徑場:上午6時至晚上21時

2.籃球場:上午6時至晚上21時

3.室內場館:上午6時至晚上22時(活力館至21:30)

   (三)寒暑假。(視學校辦理育樂營狀況,時間另訂之)

      前項開放時間與學校使用相衝突時,應以學校學生學習為優先,實際開放時間由學校自行訂定,學校球隊及教職員(含退休)使用 

        時間不開放。

      學校因施工、重大教學活動或其他特殊情形,校園場地開放確實有困難者,得暫停開放,並應於暫停止開放日前於學校網站及門

        口公告周知。

      學校因前項情形暫停開放一個月以上者,應函報市府教育局備查。

七、    申請方式:

(一) 短期(單次)租借:

1.除市府公函借用外,應於校網下載並填寫申請書(如附件一),於使用日前三個月至7天前,向本校提出申請,經申請核准後,需簽訂契約(如附件三)及切結書(如附件四),繳納場地租借相關費用後生效,始得使用。

2.如同一時段有多數申請人申請使用,以先申請者優先租用。

3.申請人經校方電話通知申請核准後,須於3-7日內到校辦理場地租借相關手續,否則視同放棄資格,申請人不得有異議。

(二) 長期(三個月以上)租借:

1.每年11月學校網站最新消息或行政處公告申請日起,於公告期限內自校網下載填寫申請書(如附件一)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2.如同一時段有多數申請人申請使用,以公開抽籤排序決定使用權利。

3.每申請人(單位)限租用一個時段,如同一時段有多數申請人申請使用,可於申請書選填兩個時段進行公開抽籤。

4.若申請人同時抽中兩個時段,請選擇一最適合使用之時段,另一時段則放棄使用,由學校通知備取單位遞補,申請人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5.學校於網站上公告抽籤日期和時間,申請人若未到場則由學校代為抽籤,並公告抽籤排序結果於網站上,再通知申請人到校簽訂契約書(如附件三)及切結書(如附件四),並繳納場地租借相關費用後(請先繳第一季費用),始得使用。

6.申請人如有下列情事,經檢舉屬實者,將沒收其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並於二年內不接受該團體(單位)以任何名義申請使用場地:

(1).同單位(團體)成員,為增加中籤率,以不同名義提出申請或以其他妨害公平原則方法(由學校認定)提出申請者。

(2).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三)申請場地最長以一年為限,期滿後如需繼續使用,應重新提出申請簽訂契約;但因辦理市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相關業務或情節特殊者,專案報經市府教育局核准後,申請場地得延長為三年。

(四)長期租借者每年於12月辦理次年簽約手續,經校方通知後若遲未於兩週內到校辦理簽約手續,則視同放棄中籤資格,不再另行通知,由下一個序號單位遞補,申請人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八、    場地之使用,其用途以下列活動為限:

     (一)教育活動。

     (二)體育活動。

     (三)其他不違反法規或公序良俗,且符合公益目的活動。

因婚、喪、喜、慶筵席申請場地使用者,學校得考量區域特性或特殊需求情形,專案報經本府教育局核准後使用。

申請人申請使用場地,不得為營業行為。但具教育意義或情形特殊,經學校允許者,不在此限。

九、    使用場地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使用場地、設備器材及相關設施,應妥善愛惜使用,使用完畢後,如數

       歸還及回復原狀;其有短少或損壞,應予補足、修復或照價賠償。

    (二)使用場地有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必要者,應經學校許可,始得於指定  

       地點張貼。未經學校同意,不得使用漿糊、膠紙、圖釘或其他可能污損場

       地之物品於場地內之牆面、地板及其設備。

    (三)所攜帶之物品,應自行妥慎保管,學校不負保管之責。

    (四)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校內水、電、瓦斯等資源。

    (五)申請人如須在相關校園場地內外搭建臺架及電氣設備時,應經學校同意

       後,由具有相關資格之人員於指定地點搭建;搭建與使用並應符合相關法

       規之規定。

    (六)申請人須在指定地點及核准時限內辦理活動。

    (七)申請人於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將使用之場地、設施及物品等恢復原狀。

    (八)申請人於活動期間,應負場地內外秩序、設備、公共安全、交通及環境

       衛生之維護,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

    (九)不得有其他違反法規之規定情事。

    違反前項第二款或第五款規定者,學校得於必要時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

申請人負擔。

十、    申請場地經學校許可後,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

金不予退還:

    (一)申請人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於使用日(不含使用當日)三日前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學校異動者,經

       學校核准後得延期使用或無息退還其所繳納之全額保證金及場地使用費。黃先生信箱:io672002@apps.ntpc.edu.tw

    (二)因風災、地震、空襲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使申請人無法如期使用時,

          申請人得申請延期使用或無息退還其無法使用期間所繳納之各項費用。

    (三)學校因緊急情形或其他重要活動有需要必須優先使用時,得於使用日前,

          通知申請人改期,如無法改期者,廢止原許可,並退還所繳納之各項費用

       及保證金,申請人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十一、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得停止其使用,依法處理,其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並應負損壞賠償責任,必要時得於二年內不接受其申請使用場地:

    (一)違反法規或公序良俗之行為。

    (二)妨礙公務或有故意破壞公物之行為。

     (三)非經許可之營利性質行為。

    (四)活動項目與申請使用內容不符者。

    (五)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或同一單位(使用團體)以多人名義提出申請進行抽籤。

    (六)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或建築物安全或學校設施有危害之虞。

    (七)其他違反本要點或不遵從學校指示致學校發生損害之行為。

十二、場地開放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得拒絕其進入,或請其離去,如不聽從學校  

    人員指揮,必要時得請轄區警察人員協助取締或處理:

   (一)酗酒或精神異常。

   (二)流動攤販或推銷物品。

   (三)聚眾鬥毆及吵鬧。

   (四)破壞公物及其他不法行為者。

   (五)未經許可隨意進入未開放使用之場地。

   (六)隨意張貼或污損場地環境。

   (七)攜帶危險物及違禁品進入學校。

   (八)其他經學校認定有影響校園安全之行為。

十三、學校因場地開放而需要增加之人力,得給予適當之津貼,所需經費由收費中支付。但人事與業務費(水電、修繕與養護費除外)不

      得逾收費總和之百分之五十,且加班費亦不得逾收費總和之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