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新北市立瑞芳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105年10月3日學生家長代表大會通過

一、為促進本校學生家長組織健全發展,共謀提昇教學品質,建立優質教育環境,以增進學生福祉,特訂定本章程。

二、本章程依據中華民國10424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法規字第 1040144875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3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及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三、本校家長會名稱為新北市立瑞芳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會址設於學校內(地址:新北市瑞芳區三爪子坑路一號)

四、本校在學學生家長為本會當然會員。其範圍涵蓋國中部及附設幼稚園,所稱之家長為學生之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五、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   維護學生受教育權。

(二)   協助教學及輔導活動。

(三)   依法令推薦代表參與校務會議、教師評審委員會、教學研究會、導師會議、教務、學務、輔導會議、或員生消費合作社會議等。

(四)   協助改善學校設備。

(五)   促進家長、教師、行政人員之間相互了解與和諧關係。

(六)   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

(七)   接受家長及學生之申訴。

(八)   參與提升學校教育品質之各種活動。

六、本會以各班學生家長會為基層單位,以學生家長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委員會為執行機構。

七、本會設各班學生家長會,於每學年開學三週內,以班為單位,第一次由導師、第二次以後由家長代表召集開會,開會時由出席家長互推一人擔任主席主持會議;第一次會議時選()舉家長代表,連選得連任。

八、本會設學生家長代表大會,由各班學生家長代表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組成之。

九、本會設委員會,置委員11~41人,由各班學生家長代表互選之,每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但特殊教育學生家長至少一人為委員。

(一)   家長委員於學期中出缺時不辦理補選。

(二)   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11人,由委員互選產生,連選得連任。

十、本會置會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家長會,並置副會長2-6人, 均由家長委員就常務委員中選()舉產生,任期一年。

(一)   本會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夫妻分別連續擔任會長者視同連任;

(二)   會長於學期中出缺時,所遺留原任期未滿三個月者,由副會長代理;超過三個月以上或會長、副會長同時出缺者,由家長委員就常務委員中另行選()舉產生。

(三)   各班學生家長會及學校家長會各項選舉,應於非上班時間舉行。同一家庭之家長僅能擔任一個班級之學生家長代表。

十一、本會得聘顧問若干人,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任期一年,得連任之。

十二、本會委員會設下列各組:

(一)   教育組:整合社區、家長資源、協助教學及輔導、參與課程發展設計及出版通訊等工作。

(二)   活動組:籌辦親職教育、學藝、文康、休閒、體育、聯誼活動。

(三)   諮詢組:設置專線、接聽家長之電話請假或有關於學校行事及親子教育關係之疑難問題, 並受理家長及學生之申訴。

(四)   公關組:建立家長連絡網,爭取資源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排解社區與學校或親師間之紛爭,辦理各項接待事宜。

(五)   財務組:配合學校需要,以家長會名義籌募經費,並有效管理及運用。

(六)   服務組:募集學生家長或社區人士成立志工服務隊,協助交通導護、圖書管理、維護校園環境及支援教學等服務性工作。前項各組組長由會長遴聘委員擔任之,組員則由組長遴聘家長擔任之,任期皆為一年,得連任之。

十三、本會各班家長會之職掌:

(一)   配合班級教師研討班級經營與教學之聯繫事項。

(二)   協助推展班級課程教學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   推選班級出席學生家長代表大會之代表。

(四)   研商親師合作與家庭教育之有關事項。

(五)   執行學生家長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十四、本會代表大會之職掌:

(一)   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二)   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   討論委員會及學生家長代表之建議事項。

(四)   審議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經費收支、預算案及聽取決算報告。

(五)   選舉委員會委員。

十五、本會委員會之職掌:

(一)   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二)   推選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三)   推選出席校務會議,列席導師會議、教學研究會、教務、訓導、輔導會議、員生消費合作社會議等之家長代表。

(四)   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五)   處理經常會務及執行學生家長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六)   研擬學生家長代表大會之提案。

(七)   研擬會務計畫及會員收費收支預算案、報告經費收支事項。

(八)   整理學生家長代表大會之建議事項送請學校參辦。

(九)   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十)   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懇談等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

十六、本會委員會非開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亦得由半數以上之常務委員連署建請會長召集之。

十七、本會代表大會之會議:

(一)   每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一個月內舉行,由學校校長負責召集之,開會時由出席代表公推一人擔任主席;第二次於學年結束前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並得經委員會三分之二委員或學生家長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二)   代表大會開會時,校長、有關行政主管及教師代表(教師代表至少一人)應列席,並對相關議題提出說明。

十八、委員會之會議:

(一)   委員會每學期開學及期末各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臨時會。

(二)   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學校有關主管及教師列席。

十九、本會代表大會、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均需二分之一以上代表(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以上通過方得決議。出席不足規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

二十、本會之經費來源為:

(一)   會費。(學生註冊費其中100元為家長會會費)

(二)   捐款。

(三)   其他收入。

(四)   以上收入之孳息。

二十一、本會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繳交會費一次,但家境清寒持有證明者免繳。會費額度由新北巿政府訂定之。

二十二、本會會費收繳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則由本會自行辦理。

二十三、本會經費由會長具名,在瑞芳郵局設立專戶儲存,其收支以專帳處理。每學期結束後,提請委員會審核。

二十四、本會經費之用途:

(一)   本會辦公費。

(二)   支援學校充實教學設備改善教育環境。

(三)   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生休閒聯誼。

(四)   協助學校各項教育活動。

(五)   供作學生獎助、慶弔及慰問之用。

(六)   其他經委員會同意之必要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