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設有『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的人行道,腳踏車禁止行駛」案,請加強宣導。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交通局113年8月5日新北交安字第1131510825號函辦理。
二、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4條第3項第3款及「道路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67條之1規定略以,自行車不得行駛人行道,僅可於設有「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如附件)之人行道行駛,並須以行人通行為優先。
三、請透過跑馬燈、社群媒體等宣導通路加強推播相關文宣,建立民眾正確用路觀念,以維護行人通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