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和科技中心設備借用辦法:
一、 借用對象為(1)本校教師、(2)服務區域學校、(3)新北市轄下中小學校,從事相關教學課程之教師與。
二、 器材使用優先次序如下:
1.本中心相關活動。
2. 本校教師之相關教學課程。
3. 服務區學校之課程發展需求。
三、 若為校外漂移,借用時間以學期為單位,並依以下情況調整借用時間:
1.若有其他教師或學校有同樣需求,則需協調使用時間。
2.維護得宜且本中心無迫切需求者可續借一學期。
3. 校務相關活動(成果展、營隊、研習等)歸還期限為活動結束一週內。
借用如發生故障,非人為因素者,其修護費用由本中心負責;其他人為故障需由借用人負責維修。未盡維修負責者,不得續借。借用期間保養及耗材由借用學校負責。
四、 設備與工具借用申請單於借用時填寫清楚,並於借用、歸還時檢查
借用紀錄簿中所列各項是否完整無缺並可正常運作。如有損壞或異常現象,請記載借用紀錄簿中,並說明後續處理。
五、 借用器材需遵循本辦法辦理,否則一概不予受理。
六、 借用與歸還器材時,需於本中心上班時間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