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家庭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第9條
1、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如下:
一、家庭教育中心。
二、終身學習機構。
三、各級學校。
四、各類型大眾傳播機構。
五、其他與家庭教育有關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
2、前項第一款之家庭教育中心主任及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十八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時數。
3、第一項第二款與第三款之機構及學校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時數。
4、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機構、法人或團體應積極鼓勵所屬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每年定期接受家庭教育專業研習。
場次一
時 間:112年12月6日(四) 19:00~21:00
主 題:「社會情緒學習與孩子教養」(情緒教育)
講 師:吳怡萱教授
參加人員:本校教師及家長、貢寮國小教師、社區民眾
場次二
時 間:113年4月18日(四) 19:00~21:00
主 題:「教養,培養孩子負責任的好品格」(正向管教)
講 師:澤爸
參加人員:本校教師及家長、社區民眾
家庭教育研習培訓時數證明
回校推廣教師讀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