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志工倫理守則」,竭盡本人知能,完成交付任務。
•遵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訂定之規章,虛心接受任務指派、工作領(督)導與成效考核。
•願意參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提供之教育訓練,並出席工作會議。
•依業務單位實際需求進行服務與值勤,非服務值勤時間不在校內逗留。
•對於業務上所知悉、或偶然得知之服務對象個人資料、隱私及業務資料等,絕對保守秘密,不得以口頭、文字、電子文件或其他方式洩漏或公開;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檔案法」、各項公務機密維護規定,及智慧財產權法相關規範。如有違誤,應負法律上責任;服務結束後亦同。
•服務期間不得有涉及商業、政治、宗教或其他干擾他人的行為。
•遵守工作內容與時間的要求,因故無法到班時及早告知,以便另作安排。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校內志工組長會議之決議停權或除名,願接受並放棄志工所享有之權益,絕無異議。
一、違反家長會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者。
二、違反本團組織規章及各項決議者。
三、其個人行為妨害家長會及本團名譽者。
四、連續三周以上未參與服務工作者。
【註記】:倘無法於三周內服務,經報備組長後得同意者,則不列入其中。
(4) 提出任何具個人商業利益、營利導向者(如:轉發團購、個人代購等訊息)。
【註記】:倘與組內業務相關之消費,則不列入其中(如:集資購買新的圖書故事教材、採購情緒課程教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