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譯」:保留字形、逕轉譯音讀,即將漢字以台語之讀音讀出。符合以下情況者適合以形譯方式處理:
1.1.在華語使用中已相當普遍的義譯詞,其漢字在台語中非罕用字且構詞合理者。如:微波爐(bî-pho-lôo)、捷運(tsia̍t-ūn)。
1.2.在華語使用中已相當普遍的音譯詞,其台語之形譯讀法亦容易理解者。如:雷達(radar→luî-ta̍t)、淋巴(lympha→lîm-pa)。
1.3.地名之前後綴。如:東、西、南、北、海、洋、洲、半島、共和國。
1.4.形譯詞漢字音讀,可依原始語音選用文讀音、白讀音等讀音。
2.「義譯」:將該詞彙語意以台語之構詞法造詞或選詞。符合以下情況者適合以義譯方式處理:
2.1.台語已有可對應之固有/通行詞彙。如:麥角(be̍h-kak)、雞毛管仔(ke-mn̂g-kóng-á)。
2.2. 現行華語使用之漢字在台語中較罕見,且重構之新詞能充分傳達原始詞彙的意思。如台語:自翕仔(tsū-hip-á)、烘箱(hang-siunn)。
3.「音譯」:依原始語言或英語發音,轉換為台語之語音。印歐語系之人名、地名等,適合以音譯方式處理。音譯原則如下:
3.1.法語、德語、義大利語、西班牙語、俄語、日語、韓語、越南語以各該原始語言發音為音譯基準,其餘語言以英語發音為音譯基準;惟有對應漢字寫法之日語、韓語、越南語詞彙,則優先採漢字寫法之台語讀音。
3.2.對譯音節須符合台語音韻結構,但聲調可放寬。印歐語系依本計畫建立之IPA對照表,以台語之聲韻母為經緯,對應各語音節。考量與原文發音接近,及保留台語多元腔調,凡現今臺灣台語涵蓋之音節皆可使用,如er、ir。
3.3. 對譯聲調考量原文重音位置分別採用平調、高降調、低降調、高低入聲調,標註方法比照教育部《臺灣台語常用詞辭典》外來詞,採逆推本調。
4.需音譯之專有名詞,考量漢字打字需求,皆提供形譯讀法,另斟酌各詞之語音特性提供音譯寫法,與台語漢字並列。
5.華語採用音義混譯之詞語,台語比照華語採用音義混譯。如:乙太網路(Ethernet)台語可翻為「Í-sà網路」,大麥哲倫雲(Large Magellanic Cloud)台語可翻為「大Ma-tsé-làn雲」。
6.台語固有、習慣之講法採表列方式訂定,並以文獻(含各台語計畫成果)收錄與否為參考標準。如:〈臺灣閩南語及客家語新詞與專有名詞翻譯原則建置案結案報告〉、「學科術語臺灣台語/臺灣客語對譯查詢」。
7.本計畫處理國家名稱,以「外交部各國中英文名稱對照表」所載寫法為基準。
8.部分詞彙可直接採用原文而毋需翻譯,如:DVD、CD、COVID-19等。
9.選擇翻譯方式應以易教易學、容易理解、便於流通為主要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