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鳳山區中山國小教育儲蓄戶執行規定
106年2月22日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
一、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二、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許可申請辦法。
三、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貳、勸募目的:
一、為扶助本校經濟弱勢之在學學生(指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突遭變故、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之在學學生),本校特設置教育儲蓄戶(以下簡稱本專戶),專款補助,使學生順利就學。
二、在嚴謹透明的動支程序下,善用社會各界捐款,確實幫助需要幫助的學生。
參、勸募方式:
一、 於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站辦理全國公開勸募。
二、 捐款流程:
(一)捐款人填寫捐款意願書。(附件四)
(二)匯款至本校教育儲蓄戶。
(三)3-5個工作天後於教育儲蓄戶網站查詢捐款是否成功。
(四)學校開立收據寄發捐款人。
肆、經費存管:
一、 依規定於代理公庫開立專戶儲存,其經費收支設置專帳,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專款專用。
二、 專戶名稱:高雄市鳳山區中山國小教育儲蓄戶
帳號:025-038-00331-2(臺灣銀行鳳山分行)
三、 本專戶於年度決算後若有經費結餘,應滾存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四、 本專戶經費動支應由本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決議後始得為之。
伍、組織與職掌:
本校設置「高雄市鳳山區中山國民小學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以下簡稱管理小組,詳見表一),負責辦理本校教育儲蓄戶相關業務。其任務如下:
一、 經濟弱勢學生之認定。
二、 公開勸募個案及需求金額之審查。
三、 勸募所得支用於補助案件之審查。
四、 勸募所得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查。
五、 教育儲蓄戶結束後清算之審查。
六、 辦理公開徵信事項之審查
七、 通過「勸募許可申請」、「收支報告」、「核結報告」等相關行政事項。
八、 其他有關勸募及管理事項。
表一 高雄市鳳山區中山國民小學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織與職掌表
◎本小組任一性別之委員,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校外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ㄧ。
陸、補助對象:
本專戶限補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的本校在學學生(以下簡稱個案學生):
一、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之學生。
二、家庭狀況屬中低收入戶之學生。
三、家庭突遭變故。
四、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
柒、補助經費用途:
一、本專戶補助經費用途限於本校在學個案學生之下列項目之一:
(一) 學費。(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 雜費。(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 代收代辦費。(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 餐費(含早餐、午餐、晚餐)。(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五) 與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
二、捐款人有指定對象或用途者,應依其指定對象或用途之需求項目支用。
三、 前項指定對象於本校畢業後,原捐款仍有賸餘者,應報高雄市政府核准後,依本條例所定扶助經濟弱勢學生之目的,補助其他學生。但捐款人指定由原指定對象繼續支用者,得將勸募所得移轉其他學校教育儲蓄戶繼續執行。
捌、補助基準:
(一)學校所獲經費用以補助第六點規定之照顧對象,協助其順利就學。捐款已指定用途者,則依其指定用途支用;指定用途之捐款若有賸餘,經徵得捐款者之同意得改作其他個案之補助。
(二)個案若已接受其他經費補助,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平安保險、私人保險除外),但其他補助仍無法解決其困難時,得依需要再予補助。
(三)每一個案之補助標準詳如附件一,針對因家中特殊狀況,導致學生於本校就學期間無法順利就學者,於諸多項目中請自行擇一補助,以能解決或減輕個案困難,使其順利就學為原則。
玖、經費動支程序及方式:
(一)校長及教職員工發現個案學生需要協助,由級任教師向教務處提出補助之書面申請表 (如附件二),經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審核通過後撥款補助。審核前得依需要由級任教師配合相關人員,進行家庭訪問並填寫訪視紀錄表。(如附件三)
(二)家長發現個案學生需要協助,亦得向校長及教師、職員工反映,並依規定程序提案,審核前得依需要由級任教師配合相關人員,進行家庭訪問並填寫訪視紀錄表。
(三)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召開審核會議時,提案人員得列席說明。
(四)經費籌措、存管、提案審查、補助標準、動支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校務會議公開訂定如下:
1.存管:教育儲蓄戶經費之存提、保管由教務處依會計程序負責管理。
2.提案:級任教師依程序提出需接受補助之個案(填寫申請表),交註冊組受理,彙整申請名冊提交審查小組審查。
3.審查:由執行秘書聯絡教育儲蓄專戶管理小組成員,召開申請案審核會議。
4.動支程序:經教育儲蓄專戶管理小組審核通過之申請案,其審核結果依會計程序發給補助金。
5.每一申請案須小組成員1/2 以上出席,出席人數1/2 以上贊成始通過。
拾、捐款人之褒獎依本市規定,函報高雄市政府表揚或由本校開立感謝狀。
拾壹、公開徵信
一、於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站公告下列資料,以為公開徵信:
(一) 定期將捐贈人之基本資料(捐贈者名稱或姓名、捐贈金額、捐贈年月及捐贈用途、收據編號)及辦理情形公開徵信。
(二) 學校每月應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公告教育儲蓄戶之經費收支明細,以公開徵信。
(三) 學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教育儲蓄戶收支報告及結餘留用情形,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以公開徵信。
二、公告之內容應依資訊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拾貳、預期效益:提供因經濟弱勢或家庭突遭變故而無法繳交學校教育生活相關費用之學生,得到適時的協助,以達成教育機會均等之目標。
拾參、本執行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