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神岡區圳堵國民小學校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中市神岡區圳堵國民小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團結畢肄業校友情感,凝聚愛護母校向心力,增進母校師生及校友福祉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台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學校與校友間意見之溝通與協調。
二、協助校方推行有關教育活動事項。
三、獎助學金與會務基金之籌措與管理、運用事項。
四、提供改進學校教育之建議事項。
五、增進校友之聯繫聯誼互助及有關活動之策劃執行事項。
六、促進母校學區地方公益及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而在圳堵國民小學暨其前身就讀之歷屆畢肄業校友,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永久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而在圳堵國民小學暨其前身就讀之歷屆畢肄業校友,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一次繳納伍萬元者,為永久會員。
(三)贊助會員:曾在圳堵國民小學暨其前身擔任教職員工及贊同本會宗旨,熱心捐助之各界人士,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聘為贊助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一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二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 十三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四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
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五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變更或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本會理事、監事。
三、審議本會經費及年度預決算與理監事會工作報告。
四、議決各種章則、工作方針及會務計畫。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處分。
六、議決有關會員權利義務及其他重要事項。
第 十六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期決議。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審查會務計畫、經費預決算及各種章則。
六、提報會員大會決議事項及有關報告。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各種會務‧業務及財務報告。
三‧監察理事會年度預決算及會計報告。
四、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五、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六、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財務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本會總幹事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二、指揮監督所屬工作人員執行會務。
三、提報理事會審議之事項與各類計畫及報告。
四、日常會務之處理及其他依職責應辦事項。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分支機構,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擬定通過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三十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 會 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
永久會員:新台幣伍萬元。
贊助會員:新台幣伍佰元。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
三、校友自由認捐。
四、名譽理事長、理事、顧問、名譽會員及各界人士的贊助。
五、本會為獎助學金或公益事業之需要得經理事會之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向校友及社會勸募。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四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101年8月19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台中市政府101年9月10日中市社團字第1010069549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