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北屯區文心國民小學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95.2.10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第九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為提供臺中市北屯區文心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網路資源使用、網路管理及安全,並恪遵台灣學術網路(TANet)之使用精神,特依據「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訂定本規範。
本校校園網路之建立,係以提供全校教職員生,從事教學研究、校務行政業務等相關活動為目標。
本校校園網路之管理單位為電腦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校園網路範圍係指在本校校園內之資訊設備,及利用本校校園網路連線之所有資訊設備。凡利用上述設備之個人或單位皆為本校校園網路之使用者。
網路使用者應尊重智慧財產權,並不得有涉及下列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合法的商業性軟體之智慧財產權擁有者,若願意提供其軟體給本校教職員生使用,必須由該軟體版權業者出具軟體合法授權使用證明,方得安裝該軟體於校園網路之電腦系統上。
網路使用者不得有下列濫用網路系統行為:
為執行本規範之內容,校園網路管理事項如下:
網管單位應尊重網路隱私權,不得任意窺伺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網路上所有可存取之資源,皆屬其擁有之個人或單位所有,除非已正式開放或已獲授權使用,否則網路使用者禁止使用此等資源。
使用者擁有之校園網路資源服務之帳號密碼,如E-mail帳號密碼、網頁及檔案空間帳號密碼等,禁止相互轉借、買賣,並不得私設或竄改校園網路節點上任何電腦之網際網路位址(IP Address,簡稱IP),亦不得洩漏任何私人及公用帳號密碼或網路資訊或網路架構等給不相干之外人。
欲架設網站或子網域者,必須向中心申請登記,經核准後始得架設,該網站或子網域負責人並應負責其網站或子網域電腦系統的正常運作。
若本校使用者利用網路從事觸犯法律或違反校規之行為,除必須自負刑責外,本中心得不經使用者同意,配合相關單位提供相關資料。
若違規事件經查證屬實,學生部份依「台中市文心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之規定處罰,教職員工部份則移送相關處室處理。
本規範未訂定之事項,得依據「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及「臺中區域網路中心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辦理。
本規範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