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全銜為臺中市沙鹿區文光國民小學校友會,簡稱文光國小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加強校友聯繫、增進友誼、互助合作、砥礪學行、並促進文化科技交流及服務社會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臺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中市沙鹿區。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報導會員之動態。
促進校友之聯繫。
服務校友有關事務。
服務母校有關事務。
協助辦理有關社會公益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會務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二 章 會員
第 七 條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具有以下資格者 :文光國民小學歷屆畢(肄) 業之校友、
歷年服務本校之教職 員工、歷年擔任本校之家長會委員及歷年服務本校之愛心志 工,填具入會申
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個人會員:凡符合入會資格,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譽會員:雖不符合個人會員資格,但經會員推薦,並經理事會通過者。
贊助會員:贊助本會之團體或個人。
第 八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
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
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於一個月前向本會聲明退會。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退會或停權
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條 會員經除名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會員依法對會務具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榮譽會員與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欠繳會 費滿六個月,經通知繳費逾六個月仍
不履行者,經理事會之決議,得予以停權處分,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
內一切權益。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會員 大會於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
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 開會員代
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其選舉辦法及會員代表名額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行
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訂定與變更章程。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議決財產之處分。
議決本會之解散。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 事會、監事會。本會置常務理事五
人,由理事互選之。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
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
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 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審定會員之資格。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聘免工作人員。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選舉之。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
擔任會員大會、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
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
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審核年度決算。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
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
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 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
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喪失會員資格者。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被罷免者。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
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
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 原則經理事會擬定通過後,報經主管
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
期同。
第 四 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
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 經會員五分之
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
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會員之除名。
理事、監事之罷免。
財產之處分。
團體之解散。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
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
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
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
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入會費:本會會員入會繳納新台幣一千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常年會費:會員每年每人繳納新台幣一千元。
會員捐款:由熱心會員自由樂捐款項。
其他收入。
基金及其孳息。
委託收益。
第三十一條 本會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
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
關核備。並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
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
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5年10月15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