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臺北市公立幼兒園員額編制準則
臺北市公立幼兒園員額編制準則
第 一 條 本準則依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準則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第 三 條 本準則所稱公立幼兒園,指設立於臺北市之市立幼兒園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
第 四 條 市立幼兒園置園長一人,承教育局局長之命,綜理園務。
第 五 條 市立幼兒園之員額編制,依下列規定:
一 園長:一人,專任。
二 組長:各組置一人,由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兼任。
三 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每班置專任二人。但 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應均置教師二人。助理教 保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四 護理人員:招收人數六十人以下者,得以特約或兼任方式 置一人;六十一人至二百人者,應以特約、兼任或專任方 式置一人;二百零一人以上者,置專任一人。
五 社會工作人員、學前特殊教育教師:招收人數在三百人以 下者,得以特約、兼任或專任方式視需要配置;招收人數 在三百零一人以上者,視需要置專任一人。
六 職員:(一)招收人數九十人以下者,置專任一人;九十一人至一百八十人者,置專任二人;一百八十一人至二百七十人者, 置專任三人;二百七十一人以上者,置專任四人。 (二)設有特殊教育組者得增置專任一人。 (三)另由教育局依班級數及地域性,統籌配置辦理主計業務者以六人為限;辦理人事業務者以五人為限。
七 廚工:招收人數在九十人以下者,置一人;超過者,每九十人增置一人,不足九十人以九十人計,並得以進用部分工 時工作者方式為之。
第 六 條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之員額編制,依下列規定:
一 主任:一人,由幼兒園教師兼任。但招收人數在一百五十一人以上者,專任。
二 組長:各組置一人,由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兼任。
三 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每班置專任二人。但 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應均置教師二人;另每園 增置教保服務人員 1 人。助理教保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園 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四 護理人員:學校班級數在二十四班以上,且附設幼兒園招收人數在二百零一人以上者,置專任一人;二百人以下 者,由學校之護理人員辦理。
五 廚工:招收人數在九十人以下者,置一人;超過者,每九 十人增置一人,不足九十人以九十人計,並得以進用部分 工時工作者方式為之。
六 人事、主計及總務:由學校之人事室、會計室及總務處辦理。
第 七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