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學年度新生資格登記   優先入學&審查順序說明

(一)設籍學區內有居住事實並提供相關證明資料(提供之相關佐證資料為入學登記審查聯內之第1~6項)者,依下列順序得優先登記入學

1.列冊低收入戶學生。【檢附區公所發給有效期限內之低收入戶證明正本及影本】

2.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持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者。【檢附持有者之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正本及影本】

3.持有重大傷病卡者。【檢附學生之重大傷病卡正本及影本】

4.父母雙亡者。【檢附父母的戶籍謄本,保留記事欄】

5.親兄、姊113學年度尚在校就讀者。【檢附親兄、姊之學生證影本,須為目前七、八年級之在校生】

(二)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依特殊教育法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或社會局安置個案學生,不受學區限制,優先入學,並依本市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編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編班。【以鑑輔會公函為依據】

(三)依桃園市市立國民中小學學生轉入學實施要點(105年5月10日府教中字第1050110654號函訂定),屬同一戶籍(含依特殊教育法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因學區重新劃分或特殊教育安置等原因,兄弟姊妹分屬不同之學校就讀者,得申請隨兄姐或弟妹轉入同一學校就讀。

(四)學校現職教職員工子女或被監護人得隨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就讀所任職學校,優先入學。【檢附教職員工在職證明】

(五)特殊境況:設籍在同一門牌號碼之新生於分發實施總量管制學校時,以一人為限(多胞胎除外)。但新生之兄弟姊妹或經提供前項之證明文件,由學校「學生入學審查委員會」審查,確有兩戶以上居住之事實者,不在此限。

(六)設籍學區內但提供之相關證明資料為入學登記審查聯內之第7項者,依下列順序登記入學:

1.親兄、姊113學年度尚在校就讀者。【檢附兄、姊之學生證,須為目前七、八年級之在校生】

2.設籍時間先後順序。

3.設籍時間相同時,則協商抽籤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