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會比賽獎勵

大港國小家長會獎勵教職員工本人指導學生及本人

校外參加比賽獎勵辦法

一、依據:

(一)本校七十七學年度第一次家長委員會議決議案辦法。

(二)本校八十五學年度第一次家長委員會議第一次修改辦法。

(三)本校九十學年度第一次家長委員會議修訂。

(四)本校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家長委員會議修訂。

(五)本校一O七學年度第二次家長委員會議修訂(108年1月1日實施)。

二、目的:

(一)感謝教師平日對學校教育之貢獻。

(二)鼓勵全校師生能為學校爭取最高榮譽。

三、經費來源:由家長會籌措,以家長會名義設立專戶保管。

四、辦法:凡本校教職員工,指導學生或本身對外參加各項比賽,成績優良者, 均予以獎勵。

(一)全市性比賽第一名者,頒發新台幣捌佰元。

(二)全市性比賽第二名者,頒發新台幣伍佰元。

(三)全市性比賽第三名者,頒發新台幣參佰元。

(四)全市性比賽第四至第六名及佳作入選者,頒發新台幣貳佰元。

(五)區域或全國性比賽得獎者,加倍獎勵。

(六)團體得獎者,加倍獎勵。

(七)若該項比賽名次不以一、二、三名排序,則以該比賽公布之名次順序排名計之。

(八)各項比賽以公家單位或台南市政府發文轉知辦理為主(須附文號),並須經由學校報名始得申請。

(九)獎勵金之申請,必須是本校教職員工本人親自指導。

(十)如遇特殊表現或獲獎情形不在本辦法時授權家長會長核定辦理。

五、申請方式:凡比賽得獎後,持有得獎證明,由本人向家長會幹事提出申請,審查符合後頒發獎金,以學年度為準。

六、本辦法由家長會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