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名稱
順德聯誼總會胡兆熾中學校友會 (以下簡稱【本會】)
SHUN TAK FRATERNAL ASSOCIATION SEAWARD WOO COLLEGE ALUMNI ASSOCIATION
2. 地址
香港九龍何文田巴富街22號順德聯誼總會胡兆熾中學 (以下簡稱【母校】)
3. 宗旨
3.1. 聯絡校友,維繫校友情誼;
3.2. 保持校友與母校的聯繫;
3.3. 發揚母校的育才精神;
3.4. 發揮校友的潛力,回饋和支持母校,使能協助校政建設。
4. 會員
4.1. 會籍
4.1.1. 普通會員
- 凡母校畢業或肄業之同學,填妥入會申請表後,即成為本會之會員。
4.1.2. 名譽會員
- 母校校長及教職員均可獲執行委員會邀請及經會員大會確認,即可成為名譽會員,免繳會費。
- 於社會上具貢獻或成就的人士,經執行委員會提名並通過會員大會確認,即可成為名譽會員,免繳會費。
4.2. 權利和義務
4.2.1. 所有會員均可享有參加及使用本會活動、設施之優先權利;
4.2.2. 會員可享有動議、表決、選舉及被選權。
4.3. 會費
4.3.3. 會費之調整須由執行委員會動議,再經會員大會確認方可實行。
4.3.4. 若會員中途退出,已繳交之會費,概不退還。
5. 校友會顧問
5.1. 為確保校友會獨立,校友會顧問不可為現任校內教職員。
5.2. 校友會顧問需由執行委員會商討後邀請,並經校友會會員大會通過確認。
5.3. 校友會顧問有權列席執行委員會會議及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須於會議召開前七天通知顧問有關詳情。
5.4. 校友會顧問於執行委員會上享有發言權,但無投票權。
6. 聯絡老師
6.1. 執行委員會成立後一個月內必須邀請最少兩位由母校委任的顧問教職員為聯絡老師。
6.2. 聯絡老師的職務為協助校友會與校方聯絡,不涉及執行委員會行政決定。
6.3. 聯絡老師有權列席執行委員會會議及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須於會議召開前通知顧問有關詳情。
6.4. 聯絡老師於執行委員會及會員大會上享有發言權,但並無投票權。
7. 組織
7.1. 會員大會
7.1.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
7.1.2. 會員大會權責包括聽取,審議和通過執委會之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選舉執行委員會內閣;修改會章;公佈財政報告;討論和決定其他有關本會之重大事項。
7.1.3.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執行委員會代行處理一切會務。
7.1.4. 會員大會於每個財政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召開。
7.1.5. 會議通知書須列明議程,並透過學校網站公佈,於會議兩星期前通知會員。
7.1.6. 會員大會法定人數為會員總數之六分之一或不少於三十人,會員可簽妥授權書委託其他會員出席,並可代為投票。若在指定開會時間三十分鐘後,會員出席率仍 不足法定人數,會議即宣佈流會。執行委員會將另定日期召開會員大會,會員將於最少一星期前接獲開會通告。屆時會議之出席人數即為法定人數。
7.1.7. 大會議案以投票方式決定,即贊成票數多過反對票數,議案即可通過。
7.2. 特別會員大會
7.2.1. 當需要解決特殊事務時,可經執行委員會提案,或經不少於三十位會員以書面要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7.2.2. 其決議效力等於會員大會的決議。
7.2.3. 其他規定與會員大會相同。
7.2.4. 特別會員大會討論及表決之事項,只限於聯署信內列明之項目,不接受任何臨時動議。
7.3. 執行委員會
7.3.1. 選舉
執行委員會將以內閣制形式進行選舉,各會員可自組候選內閣參選,並須在會員大會舉行前向執行委員會報名參選,首屆除外。內閣必須獲得與會會員三分之一票數並得簡單多數選票,方可執政。若參選內閣未能符合上述要求,將採用逐閣淘汰形式選舉。若該屆無內閣參選,將由上屆執行委員會連任。
7.3.2. 權責
執行委員會為本會執行機構,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及行政工作,代表全體會員與外界溝通,並擁有權責履行會章宗旨及會員大會決議制訂之會務工作計劃。每年召開執行委員會會議不少於三次。
7.3.3. 職位分工
執行委員會之內閣人數不少於五人 (包括主席、內務副主席、財政)
主席(1人):主席為本會最高行政首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主持一切行政事宜,亦為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之當然主席。並須於週年會員大會中,提交該年之會務報告。
內務副主席(1人):協助主席處理會內一切事務,並於主席缺席時主持各項會議。
外務副主席(1人):協助主席處理對外一切事務,組織聯絡小組,並負責福利事宜。
秘書(1人):處理本會一切文牘通訊、檔案及會議記錄。
財政(1人):處理本會一切財政事宜,編定全年財政預算,並須於週年 會員大會中提交該年度之財政報告。
宣傳:負責出版本會之定期通訊、會內宣傳及網頁的管理,並協助秘 書處理印刷事宜。
康樂:負責本會一切康樂活動。
總務:負責會內總務工作。
顧問:關顧本會會務,並提供所需協助。
7.4. 責任與承擔
7.4.1. 一切與本會有關之行動及責任,均由應屆全體執行委員會委員共同承擔。
7.4.2. 每一屆的當選閣員之任期為兩年,最多可連任兩屆。
7.5. 議事準則
7.5.1. 每次執行委員會會議法定人數為執行委員會人數之一半。
7.5.2. 若主席缺席,將由內務副主席代辦會議事務。
7.5.3. 所有之決定,應為會議主席所主持的會議中,由出席人數之簡單大多數表 決作議決案之通過。若正反雙方票數相同,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
8. 財務
8.1. 會費之運用
支付一切經常開支及一切符合本會宗旨活動之費用。
8.2. 財政之管理
8.2.1. 本會之財務,由財政負責主理。
8.2.2. 財政年度由每年十一月一日至翌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8.2.3. 會員大會將委任專人為本會義務核數。
8.2.4. 本會財務支出不能超過本會之收入及累積結餘。如本會牽涉任何超支所涉及的債務及責任,則由應屆全體執行委員會委員負責。而一切未經執行委員會通過之不 合法經費開支及債務,則由有關委員承擔償還責任。
8.2.5. 本會一切收入須存於以本會名義開設之本港銀行戶口內,並須經主席、財政或宣傳三人中二人簽署及蓋章後,方可生效。
9. 補遺
9.1. 執行委員會內閣成員如有充份理由,於十四天內以書面通知執行委員會,經執行委員會通過,可辭去其職位。
9.2. 若遇主席職位出缺或辭職,自動由內務副主席兼代其職位直至任期屆滿。
9.3. 若遇任何委員之職位出缺或辭職,空缺可由其他委員兼任。
10. 印鑑及文件
10.1. 本會之印鑑須由主席或內務副主席保管,只可經主席及顧問老師書面授權之委員運用。
10.2. 所有本會發出之文件,必須蓋有本會會印,且經主席簽署,方為有效。
11. 附則
11.1. 會員必須遵守本會所定之章則,違反者可由執行委員會提請會員大會決定撤銷其會籍。
11.2. 修改本會會章及解散本會之動議,須經不少於三十位會員以書面要求後經執行委員會提案,在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上,獲三分之二或以上之會員贊成,方可通過。
11.3. 若本會解散而有任何剩餘資產,應按會員大會的決定,捐贈給母校或本港的慈善團體。
11.4. 本會章程之內容,一般以本會執行委員會之詮釋為準,如有特殊情況,由執行委員會提出解釋文本,提請會員大會表決。
11.5. 本章程於2019年8月10日獲特別會員大會通過生效。
~ 會章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