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校實施要點

臺中市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實施要點

101年9月17日府授教社字第1010159682號修訂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當前教育發展需要,期使未完成國民中學教育之失學逾齡國民接受完整國民教育之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國民中學補習學校教育由本市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簡稱國中補校)辦理之,並得與有關機關、民間團體等共同辦理。

三、本府依實際需要得於每區設立國中補校。

四、國中補校所需之教學場所及設備,除利用原國民中學之教學場所及設備外,應充實適合學生使用之課桌椅、照明、視聽、教具等設備,並得於社區活動中心或適當場所施教。

五、國中補校置校長一人,由原校校長兼任,綜理校務;置行政人員及教師,行政人員均由原校編制內人員兼任為原則,其員額如附表一;工作補助費、兼職費支給標準如附表二。

六、國中補校行政人員,其每日出勤之起訖時間,由各校視實際情形訂定之。國中補校行政人員享有休假,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七、國中補校師資任用,任課時數,鐘點費計支方式如下:

(一) 由校長聘請合格人員充任之,以兼任為原則,教師授課時數,由日校教師兼任者,補校每星期兼課(超時授課)以九節為限,兼課(超時授課)復代課節數,日夜及校內、外應合併計算以不超過十二節為原則。但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各機關公務人員及校長兼職授課者,每星期以四節為限。

(三)依課程需要,得聘請校外大學畢業或具專長人士任教,每星期以十六節為限。

(四)所有兼課教師授課鐘點費,依臺中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第九點規定辦理。

八、國中補校新生入學須年滿十五足歲。但國中肄業生如輟學滿一年以上或因家庭清寒,家庭變故中輟,經強迫入學委員會及專業輔導人員勸導無效者,准予轉入國中補校,其餘依相關規定辦理。

九、國中補校學生之學籍,應報請教育局核定。學生入學或轉學不受學區之限制。

十、國中補校學生設班人數規定如下:

(一)每班學生人數十人至三十人。

(二)一年級第三十一人起設第二班。

(三)二年級及三年級班級數依前學年班級數為原則。

十一、國中補校免收學費,得酌收其他費用,其收費標準比照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國中補校教學科目及每週教學時數依教育部發布之國民中學補習學校課程標準規定辦理。

十三、補校任課教師及行政人員,於每學期結束時經考核績效優良者,由各校予以嘉獎一次。

十四、國中補校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