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一二三

內容:

1.全體教職員工每年度12月底時均需填報隔年度「員工薪津(方租津貼、實物代金)免率及扶養親屬表」。

2.得否自每月薪資所得中預扣所得稅款,僅可選擇依據「薪資扣繳稅額表」查表扣繳,或自願每月「預扣薪資所得5%」。

3.每年度1-2月將寄、送前一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若有疑問可將原單據攜至出納組查詢。若資料實屬錯誤,出納組將於2月底彙整統一至新北市政府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填報「更正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

4.個人需於每年度5月時依據前一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自行申報前一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

法源依據:

1.各類所得扣繳辦法:0991222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900528810號令

2.薪資所得扣繳辦法:0991222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900528810號令

3.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支領各項給付徵免所得稅一覽表:1000530台財稅字第100001332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