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獎懲委員會實施要點

雲林縣立水林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委員會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

本校為落實輔導與管教學生責任,依據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二十條,成立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以民主公平公正公開議決重大獎懲案件。

二、目的:

(一)審議本校學生重大獎懲事項。

(二)激發學生樂觀進取,改過向善。

(三)維護校園安寧,促進和諧進步。

三、組織:

本校申評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校長兼任;下設副召集人及幹事各一人,由學務主任及生教組長任之;委員十人,均為無給職,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任(兼)之。

(一)教師代表五人。

(二)家長會代表二人。

(三)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含專任職員及教師兼行政人員),三

人。

四、獎懲會委員與獎懲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之,並另聘代

理委員,就該獎懲事項代行職務。

五、獎懲標準:請參見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六、辦理方式及程序:

(1)偶發(重大)事件(小過以上)發生經初步處理完畢後,即由

獎懲委員會召集人奉校長指示,召集獎懲委員召開會議。

(2)獎懲會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時,應秉持公正及不公開原

則,瞭解事實經過,通知該生導師及任課老師列席說明,必

要時得通知受處分學生或家長、監護人或其他關係人列席說

明。

(3)獎懲會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員出席,獎懲委員會

之決議應由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4)獎懲委員會對獎懲案件提出討論及評議,經決議之獎懲內

容,作成決定書,並載明事由、理由及獎懲依據,經校長同

意後執行,並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

(5)前項決定書,校長認為不當時,得退回再議。

(6)獎懲委員會之決議、表決及會議中其他委員之個別意見,對

外應嚴守秘密,涉及學生隱私或個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保密。

(7)獎懲會公佈決議結果後,當事人如有異議得依本校申訴評議

委員會實施要點提出申訴。

七、救濟 :

學生或監護人對本獎懲會之決定書內容,認為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於接到通知二十日內,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八、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