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定期評量試場規則
臺北市立實踐國民中學學生定期評量試場規則
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104 學年度第 11 次擴大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106 學年度第 17 次擴大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9 年 6 月 08 日 108 學年度第六次課發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109 學年度第三次課發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111 學年度第二次課發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12 年 1 月 06 日 111 學年度第四次課發會議修正通過
壹、 考試前應準備事項
一、 英語聽力測驗:將依年級順序播放,請同學注意作答時間。
二、 將書本、書包等在考試時不必使用之物品,放置教室前後方或指定位置,抽屜應轉向前方 或將物品清空。
三、 請各班將考試當天應考科目、時間及出缺席人數寫在黑板上,同學依排定座號入座應試。 四、定期評量時必須穿著學校制服或運動服,不可穿著便
服或班服應考。
貳、 考試中應遵行事項
一、 每節考試正式開始後,鈴響完前進入教室。遲到者依情節輕重予以扣分,5 至 10 分鐘扣 10 分(寫作測驗成績扣 1 級分),10 至 15 分鐘扣 20 分(寫作
測驗成績扣 2 級分),15 至 20 分鐘扣 30 分(寫作測驗成績扣 3 級分),20 分鐘以上 0 分計算(寫作測驗成績 0 級分計算)。
二、 每節考試於下課鐘響前,不可離開教室。在教室內應遵守教室常規及學校規定,違反者依 校規處分。
三、 文具自備,必要時可用墊板,墊板下不可夾雜任何物品,墊板上面不得有妨害考試公平性 的圖文,亦不得在場內向他人借用文具,違者扣該科測驗 5
分(寫作測驗成績扣 1 級分)。
四、 嚴禁談話、左顧右盼等任何疑似舞弊的行為。試場內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事實明確者, 或相互作弊事實明確者,依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規定
議處,該科成績以 0 分計算。
五、 寫作測驗及數學試卷作答一律使用黑色原子筆,寫作測驗未使用黑筆扣 1 級分、數學試卷 未使用黑筆酌扣 5 分;其他科目可使用藍、黑色原子筆作
答,如使用非藍、非黑色原子筆 者酌扣 5 分。答案卡(卷)應詳填班級、座號、姓名,違者該科測驗扣 5 分,如有答案卡和 答案卷分開批改時,最多
扣 5 分(寫作測驗成績扣 1 級分)。
六、 測驗完畢後必須將答案卡(卷)一併送交監考老師,未交答案卡(卷)經查證屬實者,該科測 驗不予計分並依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處分。
七、 非測驗必須之物品如計算機、手機、電子錶、穿戴式裝置(智慧型手錶、智慧型手環)等器 材必須關機且須放置於指定位置上。
(一)違規物品未依規定放置時,經監考老師發現,一律扣該科成績 10 分 (寫作測驗成績扣 1 級分)。
(二)手機、穿戴式裝置、電子錶等,於考試中途發出聲響時,經監考老師發現,一律送交 學務處依學校規定處理,並扣該科成績 10 分(寫作測驗成績
扣 1 級分)。
(三)如同時違反以上兩項規定,則扣 20 分(寫作測驗成績扣 2 級分)。
八、 考試可攜帶三角板、直尺、圓規;但不得攜帶計算紙、量角器或附量角器功能之文具。
九、 答案卡須用黑色 2B 鉛筆劃記,修正時需用橡皮擦將原劃記擦拭乾淨,不得使用修正液(帶)。
十、 答案卡如有劃記不明顯或污損等情事,導致電腦無法辨認者,其責任自負。答案卡(卷)應 詳填班級、座號、姓名且不可做標記,違者該科測驗扣 5 分
(寫作測驗扣 1 級分)。故意污 損答案卡(卷)、損壞試題本,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十一、 如遇警報、地震,應遵照監考老師指示,迅速疏散避難,是否延後作答時間,請聽候廣 播。
十二、 測驗結束鐘(鈴)響起,監考老師宣布考試結束,不論答畢與否應即停止作答,並交答 案卡(卷),俟監考老師點收無誤後,始得離場。交卡後強行修
改者,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逾時作答,不聽制止者,該科測驗不予計分;經制止後停止者,扣該科測驗分數 10 分(寫 作測驗成績扣 1 級分)。(模擬考
另依國中教育會考試場規則辦理)
十三、 考試期間,同學若有如廁需求,請先將答案卡(卷)交給監考老師,如廁完畢後,可繼續 作答,惟不可要求延長作答時間。如有舞弊行為,依本校學生
獎懲實施要點議處。
參、定期評量請假相關規定
一、段考請假請依相關規定辦理:
(一)公、喪假:請檢附相關證明,並經學校同意准假者。
(二)事假:須事先請假,述明正當理由並經家長簽名,並經學校同意准假者。
(三)病假:須出示就醫證明,並經學校同意准假者。
二、補考時間:
(一)銷假後立即進行補行評量,補考時需檢附已完成請假手續之假單。
(二)未附假單或無故不參加補考者,一律以零分計算。
(三)因故無法在規定時間內補考者,應事先報備教務處,憑假單得以另案處理,惟銷假後應 立即補行評量。
三、補行評量成績依據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辦理。
肆、其餘未盡事宜,參酌國中教育會考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原則辦理。
伍、本試場規則經課程發展委員會議通過並陳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