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辦學與免除法令限制關於學雜費說明

本校因最近兩次校務評鑑績優表現均列為一等(優等),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1月04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149160號函核定,並依據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評鑑及評鑑績優學校放寬辦學限制辦法第4條第5項規定向學生收取費用項目,向112學年度入學學生增收20%雜費及實習實驗費、電腦使用費、住宿費10%。

二、依據雲林縣政府105年2月24日府教國二字第1052404159號函核定,及依據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免除法令限制及回復適用實施準則,向112學年度國中學生增收10%雜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