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
二、 家庭暴力
三、 兒童少年保護
四、 高風險家庭
一、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二、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以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以收打毒品、充當不正當場所之侍應、遭到傷害虐待等狀況時,應立即向各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學校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行為人違反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學校或主管機關對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發。
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服務諮詢專線:04-22289111轉38800
『全國婦幼保護專線』113
服務項目:24小時免付費電話、線上通報,提供包含家暴、性侵、安全計畫、緊急救助、臨時住所等線上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