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11.09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摘要宣導(E-mail全體教職員工)

張貼日期:2015/11/22 上午 01:11:22

國立中山大學附中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摘要

104.11.09 學務處編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1 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第 25 條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予以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或其他適當之懲處。

第 36 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第 36-1 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學校或主管機關對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發。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本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五條第四款及第六條第三款所定課程、教學、評量之研究發展,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課程部分:

(一) 本法第十五條之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

(二) 學生依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受之課程及活動。

二、教學部分:

(一) 創新及開發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之教學法。

(二) 提升教師運用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教學法之能力。

三、評量部分:

(一) 性別平等之認知、情意及實踐。

(二) 觀察、實作、表演、口試、筆試、作業、學習歷程檔案、研究報告

等多元適性評量方式。

第 9 條 學校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時,應就下列事項,考量其無性別偏見、安全、友善及公平分配等原則:

一、空間配置。

二、管理及保全。

三、標示系統、求救系統及安全路線。

四、盥洗設施及運動設施。

五、照明及空間視覺穿透性。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 13 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以提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

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七、本校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4小時。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

九、本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對於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第 5 條 學校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教職員工生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公告前條檢視成果及相關紀錄,並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

第 7 條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第 8 條 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第 34 條 學校應依本準則內容,訂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並將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性防治規定

六、學生與他人相處之規範及禁止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政策宣示等事項,由學務處負責辦理,本校各班導師應加強指導學生。本校學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二)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三)其他有違善良風俗之行為。

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及救濟等資訊蒐集及建置由本校輔導室負責,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二)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三)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四)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五)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六)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八、由總務處負責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定期檢討校園空間及設施之使用情形,並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空間、製作校園空間檢視報告及依據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安全地圖,以利校園空間改善。另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師生職員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公告前述相關檢視成果、檢視報告及紀錄,並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

九、學校應於知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二十四小時內向上級機關通報,學務處應循校安系統向本市教育局通報;輔導室應打一一三電話並填妥「性侵害犯罪通報」,以書面通報本市教育局第五科及高雄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另本校教育人員亦應於知悉學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通知學務處。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 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

十、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或任何 知悉有構成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檢舉人,得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本校學務處申請調查。 倘申請或檢舉之案件非屬本校權管者,由學務處將該案件於七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倘申訴或檢舉加害人為本校校長時,移請本市教育局申請調查之。

十二、本校受理事件與調查、申復、救濟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如下:

(十九)本校負責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二一)事件經調查屬實後,本校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亦依法對申請人(檢舉人)為適當之懲處。本校為性騷擾事件之懲處時,並得命加害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1.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2.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3.接受心理輔導。 4.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第一項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