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評量辦法

臺中市沙鹿區沙鹿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中華民國100年08月31日訂定中華民國104年09月16日修正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修正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修正中華民國110年10月07日修正

一、依據

    (一)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二)臺中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二、目的

    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激發學生多元潛能,促進學生適性發展,肯定個別學習成就,並作為教師教學改進及學生學習輔導之依據。

三、評量範圍

    (一)領域學習課程評量:依能力指標、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兼顧認知、技能、態度等層面,並重視各領域學習結果之分析。

    (二)彈性學習課程評量,應以平時評量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施定期評量。

    (三)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日常行為表現、團體活動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四、評量方式

    領域學習課程與彈性學習課程成績評量紀錄以量化紀錄再輔以文字描述時,應依評量內涵與結果予以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

    前項量化紀錄得以百分制分數計之,至學期末應將其分數依下列基準轉換為等第: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五、成績計算方式

    (一)定期評量總成績:定期評量占40%,平時成績占60%。

    (二)學期總成績:以各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乘以學科每週學習節數,所得之總和再除以每週學習總節數。

    (三)學生定期評量時,因故經准假未參加評量者,應於銷假後立即補行評量,並於學期成績結算前辦理,其補行評量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1.公、喪、病(附診斷證明或就診掛號收據)或不可抗力因素,學年不發試卷,學生考原卷,依實得分數計算。

        2.因事請假者,其成績超過60分部分以70%計算。(試卷保留,以不超過實際日三天為原則)。

    (四)由國外轉入之學生因無法取得量化成績者,由學生成績評量審核小組研議之。

    (五)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依下列方式辦理:

        1.家長應依申請計畫實施評量,並得自行決定學生返校參加定期評量,由家長實施之評量紀錄,應於學期末提供校方進行成績登錄,提供之時間由家長與導師聯繫確認。

        2.返校參加定期評量者,平時評量成績由家長提供,教師就平時評量與定期評量成績,合併計算學生之學期成績。

        3.不返校參加定期評量者,所有領域成績由家長評定。

六、畢業成績計算方式

    (一)畢業成績六個年級共十二學期成績均納入計算。

    (二)各學習領域成績加權比重:依課發會決議,各學年授課節數加權計算。成績統計以學務管理系統畢業生成績計算模組處理之。

七、畢(修)業證書之授予:國民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前入學國民小學之學生:

        1.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

        2.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小學之學生:

        1.出席率及獎懲: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

        2.領域學習課程成績: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健康與體育七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八、本校學業成績預警、輔導、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實施辦法,如附件一。

九、本辦法經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小組審核通過並陳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中市沙鹿區沙鹿國民小學學生學業成績預警輔導及補救措施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訂定

一、依據: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二)本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三)本校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二、目的:

(一)為加強對學生學習狀況之了解,適時針對學生各學習階段的學習狀況給予補救措施,並提供任課教師作為實施教學輔導之參考依據。

(二)針對各學習階段適應不良的學生,透過預警制度實施早期補救教學,以診斷學習失敗原因,並適時修正學習錯誤之處。

(三)激勵學生用心向學,加強課業學習,以輔導其順利學習。

三、學業成績預警制度實施方式如下:

(一)期初預警:註冊組於每學期初,依本校學務管理系統查詢並統計前一學期七大學習領域達三個學習領域(含)不及格之學生名單,並提供名單給輔導處。註冊組列印通知單(附件二)由導師轉發通知家長(回條請送交輔導處),提醒家長共同協助督導學生課業學習,以期學生能順利完成學業。

 (二)期中預警:授課教師對所任教班級學生於定期評量總成績有未達丙等以上者,除持續對學生加強課業學習並給予適度個別輔導外,請填寫學習預警通報單(附件三)並請家長及學生簽名,正本送交輔導處留存備查。

四、學生學業成績如有特殊學習狀況需要補救措施者,其補救方式如下:

    授課老師利用課餘時間、課堂或彈性課程補救教學時間,安排學生進行課業補救教學輔導,輔導方式由教師自行規劃並詳加紀錄(附件四),並送交輔導處留存備查。

五、本辦法經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小組審核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學生學習預警通報單.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