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新屋區新屋國民小學場地設施開放及借用管理辦法
102年8月19日訂
106年5月22日修訂
107年9月5日修訂
110年9月15日修訂
114年10月27日修訂
一、主旨:開放學校之場地與設施,提供民眾從事休閒活動與社會教育,以推廣全民運動及社會教育,達到學校社區化、社區學校化之目的。
二、依據:
(一)國民中小學校園安全管理手冊。
(二)桃園市立各級學校場地設施開放使用管理要點。
(三)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三、開放原則:
(一)教學優先原則:不影響學校教學活動及各項教學之進行。
(二)學校社區化原則:辦理社區之體育、社教、藝文等活動為原則,其活動之性質及內容,不得營利、不得違反法令規章及善良風俗。
(三)學校本位管理原則:市府授權本校依實際情況辦理之。
四、校園開放空間:運動場、網球場、風雨走廊。
五、校園開放時間:
(一)上班日:上午5時至7時;下午5點30分至8時30分。(配合課照班放學時間)
(二)例假日:上午5時至下午8時30分。
(三)夜間照明開啟時間:下午5時30分至8時30分。(會依光感應自動開啟)
註:校園開放時間停止前會廣播通知離校,請盡速離開並且請將隨身垃圾帶離校園,避免增加學生環境清潔之負擔與困擾!
六、校園開放使用規定:
(一)非經許可禁止任何交通工具進入運動場。
(二)嚴禁煙火爆竹及口香糖。
(三)請穿著適當之運動服飾,勿穿著拖鞋、皮鞋、高跟鞋、直排輪及攜帶寵物入田徑場內運動,並禁止於場內從事任何造成場地破壞毀損之活動。
(四)入場前請將鞋底清理乾淨,以保持場地之整潔美觀。
(五)遇雨天濕滑,為安全的考量,除任課之體育教師得視情況使用外,其餘各場地停止使用。
(六)為配合桃園市垃圾隨袋徵收政策,垃圾請帶離校園。
(七)維修中之場地器材及保養中草皮請勿使用或進入,違反上述規定致場地器材受損者,照同等級賠償之。
(八)跑步時請依逆時針方向運動,非正式比賽請使用五、六、七、八道,盡量避免於內側跑道活動,以延長運動場之使用年限。
(九)未經許可嚴禁於場內進行鉛球、鐵餅、標槍、鏈球等具危險性之投擲項目,上課及校隊練習時亦應遵照體育教師或教練之指導,以避免運動意外之發生。
(十)運動場之各項附屬設施未經核准請勿擅自移動或變更其作用,如違反上述規定致場地器材受損者,照同等級賠償之。
(十一) 校內外團體使用時請依本校運動場地管理辦法向總務處或學務處體育組申辦借用手續,並遵守使用規定。
七、校園開放對象:
(一)室外開放空間提供社區民眾使用,若有機關、組織、團體須舉辦其他活動,仍須辦理申請,由學校核定後開放使用。
(二)室內場所使用應事先辦理申請租借手續,由學校核定後使用。
八、校園安全管理
(一)上班日:場地管理人員每週至少巡視一次,以維護校園安全。
(二)例假日:由值班警衛每日上午及下午巡視校園至少一次。
九、場地租借申請程序:填具場地設施開放借用申請書(如附件一),並於使用前(至少1週以上)向校方提出申請,經校長核定後並依使用之場地繳納場地租用費用後,始得使用。
十、場地租借使用限制:以從事各種有益身心健康之休閒活動及社教文化活動為原則,不可做為婚喪喜慶筵席及其他違反法令之用途。另學校得依其原使用場地之情形,或基於校園維護之目地,暫時停止長期借用(如保養設施、工程進行……等功能)。
十一、 借用學校場所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使用,已核准者應通知停止使用:
(一)違背國家政策或有害於社會公益之活動者。
(二)違反社會善良風俗或非法集會者。
(三)以集會為名,而從事營利活動者。
(四)活動有損本場所建築與設備及影響公共安全、安寧者。
(五)使用人數超出本場所之容量者。
(六)婚喪典禮及宴席。
(七)以集會為名,辦理政治性及宗教性活動者。
(八)其他經市府或管理學校認為不宜使用者。
十二、 場地租借收費標準:
(一)活動中心:租金(半日4000元,全日6000元,夜間4000元),保證金3000/次,冷氣費100/時,電費100/時。
(二)視聽教室:租金(半日2000元,全日3000元,夜間2000元),保證金1500/次,冷氣費100/時,電費100/時。
(三)電腦教室(間):租金(半日550元,全日900元,夜間550元),保證金340/次,冷氣費25/時。
(四)教室(間):租金(半日450元,全日675元,夜間450元) ,保證金340/次,冷氣費25/時。
(五)大操場(400公尺):每次租金(半日3000元,全日4500元,夜間3000元)。
(六)網球場(1座):每次(租金半日800元,全日1200元,夜間800元,若使用夜間照明設備,依台電計價收取電費)。
(七)租借場地者,如是租借1-4及6項,需有一位管理者,事前應向學校學習如何使用該場館的設備或設施。
(八)若租借室內場地者,需校方警衛配合駐守(下午7點後),應由租借單位給予其加班費,並以警衛薪資時薪依勞基法加班費相關規定計算。
(九)各租借單位應事先繳交保證金(超過3日【含】以上另訂),並於使用完畢後無息退還。保證金得以減免對象:(1)本校教職員工(2)桃園市公立機關、團體(3)其他經本校認定者。
(十)夜間起算時間為下午5時過後,夜間活動最晚至下午10時為止。
(十一) 各租借單位若需長期租借學校場地者,依租借方式及用途,另訂租借契約。
(十二) 收費基準:半日及夜間以4小時計收(含未滿4小時);超過4小時以全日計收。
(十三) 申請租借場地之活動若具公益性或符合促進身心健康、推廣全民運動與社教
文化,達到學校社區化、社區學校化之目的,經本校主管會議審核及校長核
准後,得酌減或免收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十三、 場地租借單位應遵守事項:
(一)租借本校各項場地,應於事前向本校總務處辦妥各項申請手續並繳納場地租借各項費用(租金、保證金、冷氣費等),不得事後補辦理,否則不予租借。
(二)租借單位應遵守使用規定,活動內容應與申請內容相符。
(三)凡經本校核准後租借各項場地者,不得任意變更原申請之活動日期、時間或擅自轉讓者,違反此項規定,本校可無條件收回,承租借人或單位不得有異議。但因颱風、天候等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
(四)本校各項場地,倘遇本校有臨時活動、特殊用途或舉辦教育主管機關交辦活動、特殊公務,與承租單位或個人租借時間相抵觸,必須停止辦理租借時,本校可無條件收回做為學校或公務使用,校方得儘速通知租借單位『停止借用』,並退還相關租借金額,承租單位或個人不得有異議。
(五)除特殊必要且徵得學校同意外,不得任意使用租借範圍以外之場所,設備或器材。
(六)除佈置會場運送器材外,若汽、機車需進入校園或停車,需事前報備核准,並應自行安排指揮引導人員。
(七)不得於國旗竿上懸掛任何旗幟。
(八)使用各場地不得有燃放煙火、鞭炮等違反公共秩序之情事。
(九)各租借單位租借場地佈置時,不得使用雙面膠黏貼,或以鐵釘、鋼釘敲釘牆壁。
(十)活動期間若發生治安問題或火警事件,租用單位應負完全責任。
(十一) 使用本校各項場地,一切硬體設施、照明及公物等,非經本校同意,不得擅
自啟用。各租借單位不得私自聯接電源及照明設備,除電費另計之外,情節
嚴重者日後不得再次租借。各項活動所需桌椅等設備均由租借單位自理。
(十二) 本校僅提供各項場地之租借,不負責提供或辦理租借單位活動當日之茶水、
餐點及相關活動之物品,參與活動之人員安全、相關貴重物品保管,請自行
保管負責。
(十三) 申請借用校園場地期間,使用者應負責維持場地之環境衛生及秩序,使用結
束後,使用單位應負責清潔復原(含垃圾運棄)工作,若有自備之器材設
備,須於當天撤除並回復原狀。
(十四) 為配合桃園市垃圾處理隨袋徵收政策,辦理活動所遺留之垃圾,請務必帶走
或自行購買專用垃圾袋,做好資源回收後放置於學校指定位置,若經學校發
現無法配合,將沒收所有保證金,不得有議。若有相關違規開罰之情事,則
由租借單位負責,若拒絕繳納,則不再租借。
(十五) 如有損壞場地或未回復原狀者,總務處得逕行僱工清潔修復,場地、校舍及器材若因使用而致損壞,租借單位須照價賠償,其所需費用得由保證金扣除,不足部分應予追償。
十四、 本辦法經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