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防制學生藥物濫用資源網連結:https://enc.moe.edu.tw/Poster/View/5310
世新大學春暉小組輔導措施注意事項
一、成案階段:
(一)成案原因:
1、經確認檢驗尿液檢體中含有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者。
2、自我坦承涉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
3、遭檢警查獲涉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
4、其他網絡(如社會局、衛生局)通知涉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
(二)通報義務:
1、依規定時限至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完成通報。
2、18歲以下個案,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於24小時內同時通報地方政府社政單位。
(三)春暉小組成員編組:
由校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擔任召集人,成員應至少包括導師、專業輔導人員(學校輔導人員、社工師或心理師)、學務人員等;必要時,得邀請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校外資源網絡人員及其他學者專家等人列席相關會議。
(四)成案會議:
1、通報後1週內,召開成案會議,進行跨處室輔導分工。
2、研訂個案輔導計畫,包含輔導方向、相關介入措施、介入時間及可運用與結合之校內、外輔導資源。
3、指定個案管理人:擔任春暉小組聯絡人、個案相關資料登錄列管、行政程序期程控管、與外部單位聯繫合作之角色。
二、輔導階段:
(一)輔導時間:春暉小組實施輔導以3個月為1期。
(二)輔導頻率:各輔導人員應每1至2週對個案進行1次以上之輔導。
(三)尿液檢驗:輔導期間1至2週至少應實施快篩檢驗1次,並記錄檢驗日期及結果等資料。
(四)輔導紀錄:內容應記錄詳實,並將相關資料填報備查。
(五)輔導期間視需要召開個案研討會,邀集網絡單位或聘請專家委員,檢視學校輔導作法並提供建議及協助。
(六)針對輔導無效或較嚴重個案,經評估得轉介藥癮戒治或心理諮商機構,進行戒治。
(七)春暉小組輔導中之濫用藥物學生如有中輟情事發生時,學校應依各教育局(處)中輟學生處理機制先行輔導復學後,完成後續輔導期程。
三、結案階段:
(一)輔導期滿後採集個案檢體送驗,並依據檢驗報告結果召開結案或續輔會議。
1、經確認檢驗尿液檢體中無含有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者,解除春暉小組列管,並持續將學生列為特定人員觀察。
2、經確認檢驗尿液檢體中含有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者,應再實施第2次(3個月)輔導期程。
3、倘經第2次輔導仍無效者或家長拒絕送醫戒治時,學校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或兒權法相關規定,洽請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二)輔導個案完成且相關紀錄表件均完備者,給予相關人員敘獎鼓勵。
四、後續追蹤階段:
(一)轉介追蹤機制:
1、未滿18歲者:依各地方政府之「藥物濫用學生未完成春暉輔導離校者後續輔導流程」辦理。
2、18歲以上:學校應評估個案是否需追蹤輔導、戒治及查察,再將相關資料進行移轉,取得同意書者(未滿20歲者應取得家長同意書、20歲以上者應取得本人同意書)移轉至個案戶籍地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以下簡稱毒防中心),無法取得同意書者移轉至警察機關。
(二)轉銜輔導機制:
1、依據「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辦理。
2、春暉小組輔導期程未完成個案,有繼續升學或轉學情形,可透過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機制,轉銜至新入學學校,接續輔導。
3、原就讀學校應於轉銜學生離校後,持續追蹤6個月;追蹤期間屆滿6個月,學生仍未就學者,原就讀學校應於通報系統通知所屬主管機關,列冊管理。
五、其它:為簡化學校行政作業,學校於召開春暉小組相關會會議時,得併同召開個案會議或轉銜評估會議。
一、查兵役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服兵役,稱為免役:一、身心障礙或有痼疾,達不堪服役標準。」,以及第5條第1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服兵役,稱為禁役:一、曾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二、執行有期徒刑在監合計滿三年者。」。
二、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1條第2項:「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三、爰上,施用毒品除有害身心外,並無免服兵役之可能,倘誤用第一、二級毒品(如混合型毒品咖啡包),其刑期較兵役更長,請提醒學生勿受網路謠言誤導,自毀前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