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立瑞坪國中學生腳踏車管理辦法
壹、目的、
一、養成學生守法守紀的習慣,維護學生腳踏車行車安全。
二、建立學生腳踏車管理制度,確保學生腳踏車之權利。
三、培養學生整齊優雅的觀念,達到行車禮讓停車有序之目的。
貳、 管理對象:本校全體學生。
參、 實施時間:上學至放學期間。
肆、 實施內容:
一、自行車停放原則:以班級為單位,依車牌編號整齊停放。
二、自行車停放位置:以訓導處公佈之停放位置為準。
伍、 管理規則:
一、每學年開學一週內調查經家長同意騎車學生名單,經本校腳踏車考照及格後,發予車牌,貼於規定位置,方能騎乘。同意書如附件一,腳踏車考照表如附件二。
二、腳踏車按所編之車號,停放於本校規定停車架上,不得停於其他位置。
三、騎乘腳踏車學生一律需配帶安全帽及反光條。
四、學生腳踏車進入校區應先行下車推行,放學時依路隊,先牽至側門口排隊等待放學。
五、學生如因故須中途離校用車者,應先向訓導處報備經允許後,方能前往取車。未經允許取車視同竊車。
六、腳踏車禁止雙載,若有發現可取消車牌。
七、嚴禁未申請腳踏車學生或非本校學生,進入腳踏車停放區。
八、所有腳踏車為避免失竊,皆須加鎖,未能配合者,取消車牌。
九、騎腳踏車之學生如違反上述規定者,除停止騎乘腳踏車,並依校規處理。
陸、腳踏車檢查規定:
一、訓導處依本辦法制定腳踏車安全檢查方式,以管理學生腳踏車之安全,確保學生的安全。
二、凡上學期間,交通糾察隊得於下課時間至車棚清查有無缺失、無牌或不合規定之腳踏車,並立即向訓導處報備以即時處理。
三、檢查不合格之腳踏車,應通知學生限時予以修復,並重新檢查。
四、凡有安全危險顧慮之腳踏車經由學校通知後,應於限時內即刻修復或更換車輛,否則該車無限期停用。
柒、經費來源:由訓導處單位預算下支應,不足部份擬申請家長會或合作社補助。
捌、本辦法訓導會議通過後經校長核示後實施,修正亦同。
腳踏車隊編組及停放位置
自行車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