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臺中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府授教小字第1000054512號函頒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中市教小字第1010075388號函修訂,並溯自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4年03月30日中市教小字第1040021356號函修正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臺中市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學生成績評量,特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學校學生定期評量紙筆測驗次數每學期以二次為原則,各校得視需要自行增加,惟每學期至多三次,且不得舉辦全年級排名之學業競試。

三、學習領域評量之成績計算方式,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之成績占學期成績之百分比,由學校訂定之。

(二)彈性學習時數與學習領域相關者,得併入學習領域評量。

(三)學生成績評量方式,由任課教師依教學計畫於開學前提經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審查通過後實施,並於學期初以口頭或書面通知等方式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四)學習領域之學期總平均成績及學生畢業總成績之計算方式,由學校訂定之。

四、定期評量之實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校定期評量試卷編製應訂定命題流程、審查及保密之注意事項。

(二)教師編製評量試題時,不得直接引用坊間出版之試題。

(三)學校教育人員不得有洩題或暴露試卷之行為,違者依相關規定懲處。

五、學生成績評量紀錄,學校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及學生一次;其紀錄內容應包括日常生活表現評量項目、學習領域評量項目、學習節數、成績等第及文字描述、出勤及獎懲紀錄等。學生(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如對成績評量紀錄有疑義時,應自收受成績評量紀錄之次日起七日內向學校申請複查,逾期不予受理。

六、學校為研議、審查學生成績評量及畢(修)業事宜,應設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審查小組之組織及運作等事項,由學校擬訂並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五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學校校長兼任;其他委員由學校行政人員、教師、教師會(無教師會,由教師代表)及家長會代表聘(派)兼之。

七、學生定期評量時,因故經准假未參加評量者,應於銷假後立即補行評量,並於學期成績結算前辦理,其補行評量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喪或不可抗力因素請假者,依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病請假者,其成績由學校成績評量審查小組決定之。

八、學生無故缺課後返校就讀者,除該學期缺課成績經准予補行評量者外,其缺課期間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九、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家長應依申請計畫實施評量,並得自行決定學生返校參加定期評量,由家長實施之評量紀錄,應於學期末提供校方進行成績登錄,提供之時間由家長與導師聯繫確認。

 (二)返校參加定期評量者,平時評量成績由家長提供,教師就平時評量與定期評量成績,合併計算學生之學期成績。

 (三)不返校參加定期評量者,所有領域成績由家長評定。

十、國民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前入學國民小學之學生:

1.有三個學習領域畢業成績達丙等以上,或六年級第二學期有三個學習領域成績達丙等以上。

2.無下列情形之一:

(1)一學期內中輟超過該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

(2)經功過相抵後仍記有三大過以上(含折算累計)。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小學之學生:

1.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2.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

十一、國民小學學生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基準者,授課教師應施以補救教學。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不佳者,學校應依所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相關規定施以輔導,必要時得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聯繫,且提供學生改過銷過或功過相抵之機會。

十二、學生成績之登記及處理應登錄於校務行政系統。學校應列入檔案存查並妥善備分保存。

學生成績評量相關表冊,由本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