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理流程
104.6.30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訂定
104年8月25日桃教學字第1040061564號函
106年7月3日桃教學字第1060051618號函修訂
一、依法辦理: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辦理。
二、通報: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立即按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向學校權責人員通報(可參考使用校安事件告知單,如附件一),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相關法律規定向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及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跨校事件,各校皆要自行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如違反者依「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進行裁罰。
(一)法定之責任通報(https://ecare.mohw.gov.tw/),傳真:(03)3320156
(二)教育部校安通報(https://csrc.edu.tw/):需填妥「知悉事件時間、法定通報時間及受理單位,切勿任意刪除,以免造成通報不完整。」
三、通報後應立即啟動之後續機制(無待申請調查):(如附件二)
(一)教務處:當事人課業(教學)之協助。
(二)學生事務處或訓導處(教導處):
1.列印校安通報表(3日內),簽會相關處室並陳請校長核示。
2.告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相關機構處理。
3.召開性平會,並執行性平會之決議。(20日內)
(三)輔導室:
1. 輔導人員進行輔導關懷,包括事件有關之當事人、家長、相關班級師生。
2. 建立個案輔導與當事人相關資料,紀錄並妥善保存管理之。
3. 組成關懷小組:與校外橫向行政協調,協助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師處理相關
事宜,負責追蹤輔導相關計畫之擬定與執行。
4. 填列評估輔導成效。
(四)人事室:提供人事及教師相關法規之諮詢,並依規定啟動後續機制。
四、申請調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學校申請/檢舉調查(調查申請/檢舉書格式參考附件三)。
五、受理:學校(學生事務處或教導處)接獲申請/檢舉調查後應於三日內交由學校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簡稱性平會)處理,並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六、展開調查:
(一)組成調查小組3或5人(女性比例須佔1/2以上,專家學者須佔1/3,必要時,部分成員得外聘)進行調查,並於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學校提出報告。
(二)案情明確,不組成調查小組案件,仍應於性平會之會議紀錄載明申請調查案由、訪談過程紀錄、相關人士之陳述及答辯、相關物證之查驗、事實認定及理由、處理建議等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報告內容。
七、調查結果通知:學校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代表列席說明),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其中申請人及行為人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之學校或機關。
八、申復: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學校或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申復申請書格式參考附件四)。學校接獲申復後,應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31條規定處理。
九、提交處理結果報局檢核:
(一)校園性平案件-至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
性霸凌事件回復填報系統(https://csrcsahb.moe.edu.tw/)上傳資料如下:
1. 未申請調查案件:討論該校園性平案件之性平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請註明全體性平委員之男女性別),會議請就相關安全之改善、課程教學之落實、校園宣導或輔導等事宜進行討論。
2. 啟動調查案件:
(1)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申請(檢舉)書,請將個資(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住址等)隱匿處理後上傳。
(2) 討論該校園性平案件之性平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請註明全體性平委員之男女性別),會議請討論是否受理、調查小組組成、議決調查報告(調查結果及處理建議)、相關安全之改善、課程教學之落實、校園宣導或輔導等事宜(至少應包含2次會議)。
(3) 調查報告,末頁應簽署oo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小組成員簽名之原始版本校內留存。
3. 被行為人學校案件:討論該校園性平案件之性平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請註明全體性平委員之男女性別),會議請就課程教學之落實、校園宣導或輔導等事宜進行討論,倘有啟動調查,另需決議參與調查人員。
(二)非校園性平案件(行為人為非跨校教職員工生之校外人士)-請函報如下資料至本局:
1.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紀錄(含註明男女性別之全體性平委員名單及簽到冊)。
2. 輔導成效評估表。
十、學校後續處遇
(一)對被行為人施以心理輔導(依據三級預防輔導運作模式進行輔導)、法律諮詢管道、課業協助、經濟協助、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協助。當事人非事件管轄學校之人員時,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提供適當協助。
(二)校園性平事件經學校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予以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或其他適當之懲處。學校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平事件之懲處時,應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三、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三)學校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以密件方式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四)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空間,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十一、結案:相關學生之「輔導成效評估表」(詳如附件五)函報本局送本市性平會審議後,方可
辦理結案(若為跨校或轉學之學生,則雙方學校皆須檢送相關「輔導成效評估表」)。
附件一
各類校安事件告知單(參考格式)
機密等級:密
1. 本告知單功能為釐清告知及通報責任,一式三聯填妥後,甲聯交由學校受理(權責)單位處理後續事宜,乙聯交由通報窗口負責校安事件通報,丙聯由告知人收執。本單可採複寫一式三聯或影印並蓋「與正本相符」章後分別收執。
2. (教育人員)(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6條規定應通報之事件,應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學校主管機關(本部校安中心)進行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3. 請教育人員於知悉服務學校發生上揭法律規定之事件後,即填寫本知會單,交由學校通報權責人員依規定完成通報作業(知悉至通報,應於24小時內完成),並陳學務主任及校長核閱(非通報之准駁)。
4. 告知人若以電話或口頭通報,經身分確認無誤後,得由學校人員代填本單。
5. 學校相關人員知悉校安事件時,倘因故無法代填本單時,應立即以電話通知受理(權責)單位代填。
6. 受理(權責)單位依學校業務分工填註,分工有疑義或不明確時由校長決定。
7. 學校教職員工若接獲告知人之告知,雖非受理(權責)單位,亦應轉介至受理(權責)單位,並於「證明人」欄簽章。
8. 各級學校及幼兒(稚)園不受理時,得逕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或縣市政府)或教育部校安中心(02)33437855通報。
附件二
學校通報性平案件後應立即啟動之後續機制
附件三
桃園市啟文小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申請(檢舉)書
編 號: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承辦人:
…………………………………………………………………………………………………………………………………………….
茲收到○○中小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
事件調查申請(檢舉)書1份。
註: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9條規定: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一、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者。
二、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三、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前項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第一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
附件四
_________學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申復申請書
(背面)
----------------------處理情形摘要(以下申復人免填,由接獲申復請單位自填)
附件五
桃園市各級學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輔導成效評估表
學校名稱: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