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之賭博罪,已於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於本(111)年1月14日實施。其中將第1項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罰金從3萬元提高到5萬元;另新增第2項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式賭博財物者,亦同」之「網路賭博罪」。
換言之,對賭客而言,除了原本的「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會構成賭博罪外,透過電信設備、電子通訊(如手機、電話),或透過網路方式(電腦設備)登入網站賭博,即便是跟網站對賭,也會成罪。最後提醒大眾,運用網路所構成的虛擬空間,提供賭客聚集,讓賭客進行下注,一樣是觸犯刑法第268條之賭博罪責喔!
㊣避入網路賭博四步驟:
1、不輕信社群上所投放的廣告,隨意加LINE。
2、遠離來路不明的博奕、運彩網站,拒絕在網站註冊儲值。
3、勿隨意相信會有專業顧問帶你操作、會穩賺不賠,陷入假獲利陷阱。
4、落入騙局陷阱、獲利無法領回,請立即撥打165反詐騙專線尋求協助。
#圖片出處:刑事警察局
#雲林縣警察局關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