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月報
依據教育部「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公告財務報表作業原則」規定,公告方式如下:
(一) 會計月報:
1、 應於規定期限編製完成後三日內,將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表與平衡表於其網站連續公告達一年以上。
2、 會計月報金額有修正者,應於修正完成後三日內重新公告。
(二) 決算:
1、 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將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決算表、現金流量決算表及平衡表於其網站連續公告達三年以上。
2、 決算書表之金額經審計機關修正者,應於審計機關審核報告公告後一個月內修正並重新公告。
3、 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將決算書表於其圖書館(室)或其他場所公開陳閱連續達三年以上,若經審計機關修正者,應於審計機關審核報告公告後一個月內修正並重新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