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桃園市龍高文教基金會組織及捐助章程(修正案)
103年5月14日訂定
104年1月21日修訂
106年8月16日修訂
109年8月18日修訂
第 一 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桃園市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桃園市龍高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協助桃園市立龍潭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龍潭高中)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協助龍潭高中推展教學活動、發展校務、獎勵教師研究進修、促進學生敦品勵學。
二、協助龍潭高中教育事務有關之學術調查、研究或專業人才之培訓及國際交流。
三、協助龍潭高中發行或出版教育專刊及教育學術著作。
四、獎勵龍潭高中各種教育事務活動。
五、獎勵龍潭高中清寒績優學生。
六、其他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之教育事務活動。
第 三 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伍佰萬元整,由熱心教育人士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及收入來源如下:
一、政府經費補助。
二、龍潭高中教職員工生、校友、家長捐助。
三、社會熱心廠商、公司行號及民間熱心文教人士捐助。
四、本基金會孳息收入。
五、其他。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事務所),設於桃園市龍潭區神龍路155號。
第 五 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左:
一、基金會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制訂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議決。
六、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 六 條 本會董事會設董事十三~廿一人(須為單數),其中龍潭高中校長為當然常務董事。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 給職。
第 七 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舊任董事於新任董事就職後即自動解職。
第 八 條 本會董事互選五人為常務董事,再由董事自常務董事中選1人為董事長,1人為副董事長。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基金會。董事長得因業務需要,徵詢董事會同意,聘請執行長、幹事各一人,承董事長之命,負責本會日常事務之處理。執行長由龍潭高中秘書兼任,幹事由董事長聘請龍潭高中有關人員兼任之,執行長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第 九 條 本會卸任董事長得聘請為榮譽董事長;得列席董事會,不參與董事會職權運作。
第 十 條 本會得另聘顧問若干人,由董事會提名經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十一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但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情形者,應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召開董事會之十日前,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
前項重要事項之議決,會後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依規定辦理變更事宜。
第十二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二月底以前,董事會應議決下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本年度2月底以前)。
二、下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本年度10月30日前)。
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
第十三條 本會辦理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四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贈。
第十五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其依法解散之剩餘財產,經由董事開會決議後應歸屬於龍潭高中,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其他私人企業。
第十七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103年5月14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