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腳踏車酒駕亦觸法、男子雖不滿仍須送辦

張貼日期:2018/7/3 上午 07:44:34

臺北市保安警察大隊第一中隊小隊長林正言等3員,於107年6月7日傍晚,在臺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二段100號前執行路檢勤務時,發現64年次楊姓男子騎乘電動腳踏車搖搖晃晃,且滿臉通紅、全身酒味,動作醉意明顯,員警立即上前盤查,楊姓男子主動承認有喝酒,但十分不明白為何連騎乘電動腳踏車仍得接受酒測。警方現場立即告知全程依署頒規定取締酒後駕車SOP程序操作,並告知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3 條規定,酒測值超過規定標準 (0.15 毫克 ) ,就需付出新臺幣 300 到 600 元罰鍰,若拒絕酒精測試則處 1,200 元罰款。並請楊男配合實施酒測,竟測得高達0.26MG/L之酒測值,全案訊後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

楊男下車時向警方供稱,當天下午16時許喝了一些酒,但是萬萬沒想到連酒後騎乘電動腳踏車也屬於公共危險罪,他是為了規避取締酒駕才刻意買這台電動腳踏車,又不是騎乘機車。警方告知,腳踏車因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9 條規範之慢車種類,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3 條規定,民眾只要酒後騎電動腳踏車;酒精濃度超過標準值,依法都必須開罰,酒測值若超過 0.25 毫克,也會被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

經酒測後,楊男情緒激動表示,自己騎鐵馬也要被以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罪移送法院,頻頻口出穢言並指責警方太誇張、社會病了!本案執勤員警余昌勇隨即安撫楊男情緒請他配合,並詢問是否有意願聯絡友人到場移置車輛,楊男打趣表示自己只願配合逃走,實在令人哭笑不得!警方呼籲,酒駕已造成許多家庭破碎,社會大眾應珍惜自身安全及尊重他人生命權,請絕對不要酒後駕車。保安大隊秉持一貫落實執行各項勤務精神,不分晝夜持續將酒後駕車列為查緝工作重點,以共同維護社會治安。

消息來源:

https://police.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9524FC9DF663C87D&sms=72544237BBE4C5F6&s=364A199E24C53563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
  • 發布日期:107-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