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龍井區龍井國小愛心義工隊組織辦法
90年1月1日制定
100年9月7日修訂
一、愛心義工隊定名為「臺中市龍井區龍井國小愛心義工隊」(以下簡稱本隊)。
二、宗旨
發揮「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之心服務學校,協助學校維護學童安全與健康成長,促使學生敦品勵學。
三、隊址:設置於臺中市龍井區龍門路五十一號「龍井國民小學」。
四、任務
(一)協助交通指揮,指導學生上下學之交通安全。
(二)協助學校圖書室各項活動及借閱事宜。
(三)協助學校美化綠化各項工作。
(四)配合學校舉辦各項親職教育活勤。
(五)其它(配合學校各項活動事宜)。
五、組織幹部、職責與任期:
(一)顧問
1.若干人,由卸任隊長為當然顧問並由現任隊長聘請地方熱心公益人士擔任之。
2.資為本隊之諮詢。
(二)隊長
1.設置一人,二年一任,得連任一次,並得配合學校家長會選舉期程辦理改選。
2.其職責為綜理本隊隊務,指揮督導各項任務事宜。
(三)總幹事
1.設置一人,由隊長遴聘或隊員互選之。
2.其任務為負責策劃、執行推動本隊各項服務及聯絡事宜。
(四)副總幹事
1.設置二人,由隊長及總幹事協商遴聘之。
2.其任務為協助總幹事各活動之推動。
(五)組長
1.設置若干人,由各組隊員推選之(組數視實際所需定之)。
2.負責執行推動各組服務及聯絡事宜。
(六)行政秘書
1.設置一人,由學校輔導組長(或由學校指定教師)兼任。
2.負責學校與本隊間之協調聯絡事宜。
3.負責本隊之所有資料之建檔。
六、本隊組織人員均屬無給榮譽職之志願服務。
七、隊員來源:
(一)本校學生家長。
(二)熱心公益之社區人士。
八、入隊手續
填寫入隊申請書,經學校、隊長、總幹事審查通過後,即為隊員。
九、權利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加本隊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益。
(四)依服務時數請領志工服務證及享其福利。
(五)其他。
十、義務
(一)遵守本隊組織辦法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隊所指派之職務。
(三)維護學校及本隊之榮譽。
(四)協助學校各項活動之進行。
十一、隊員有違反本辦法、決議或其他不法行為致妨害本隊名譽者,得經定期會議之決議,依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告誡、停權或除名等。
十二、本隊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兩種。
(一)定期會議:每學期一次,由隊長召集之。
(二)臨時會議:隊長認為必要或經隊員三分之一以上書面提議時,得召開之。
十三、經費來源
(一)學校家長委員會經費補助。
(二)顧問及熱心人士之捐助。
(三)政府或相關單位之補助經費。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
十四、本隊經費收支,於配合學校學年度終了結算,並於定期會議中提出報告。
十五、本辦法經定期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