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立光華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要點
第一條 依據:新竹市政府103年7月17日府行法字第1030142256號令修正發布之「新竹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第二條 目的:為維護本校學生家長之教育與參與權,增進家庭與學校之聯繫與合作,促進本校學生家長會正常運作,共謀整體教
育之發展。
第三條 本校應設學生家長會,定名為「新竹市立光華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
成。
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將學生家長提供之通訊相關資料 送家長會。
第四條 本校家長會,會址設於學校內,由學校提供辦公場所。
第五條 各班設班級學生家長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以班級為單位,由導師召集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
主席。
前項會議應有家長總數十分之一出席始得召開。
第六條 班級學生家長會職掌如下:
一、選舉會員代表大會代表。
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研討班級及家庭聯繫事項。
四、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班級學生家長會事項。
第七條 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由班級學生家長會召開時選出,每班至多三人, 每學年
. 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設家長委員會,置家長委員七至十九人。但班級數在二十五班以上時,每增加三班得增置委員一人,最高
不得超過四十一人。
前項家長委員至少應有一人為特殊教育學生家長。
第一項家長委員於每學年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 之,連 選得連任。
第九條 家長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三至七人,於每學年第一次家長委員會時由家長委員互選之,並保障特教常務委
員一人。但委員人數超過十九人者,得增置之,最高不得超過十一人。
家長委員應就前項常務委員中選舉一人為會長,一至二人為副會長,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遞補,副會長為二名時,依其當選副會長得 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得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若副
會長亦出缺時,校長應於二週內召集臨時家長委員會,由與會委員公推一人為主席,重新推選會長、副會長。
第十條 會員代表、家長委員、常務委員及副會長之職責應執行至下一學年之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為止。 會長之職責應執行
至 新會長選出為止。
本條之規定適用於應屆畢業生之家長,因其他原因喪失家長身分者, 不適用本規定。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應舉行二次,第一次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五週內舉行,由前會長負責召集並擔任主席。若會長因故
不能召集時,由校長代為召集,並公推一位代表擔任主席。第二次於第二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
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得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議,會長應於二週 內召開並擔任
主 席。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會長召開並出任主席。 副會長同 時不能出席時,校長應於二週內代為召集,並公推
一位會員代表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得邀請校長及有關行政人 員、教師會及相關教師列席。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掌如下:
一、研討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設置要點。
三、討論家長委員會及會員代表大會之建議事項。
四、審議家長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五、選舉、罷免家長委員會委員。
六、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
第十三條 家長委員會至少每學期開始及期末各開會一次,第一次應於會員代表 大會舉行後二週 內召開。
每學年第一次家長委員會由前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前會長因 故不能召集時,由校長代為召集,並由與會委員公推一
人擔任主席,俟新任會長產生後,交由新任會長擔任主席。
會長認為必要時或經家長委員會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臨時家長委員會議,會長應於二週內召開並擔任主席。
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會長召開並出任主席。副會長同時不能召集時,校長應於二週內代為召集,並公推一位代
表擔任主席。
家長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校長及有關行政人員、教師會及相關教師列席。
第十四條 家長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四、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 爭議事項。
五、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 關係。
六、選舉、罷免常務委員、副會長、會長及遴聘顧問。
七、選派家長委員參加校務會議、教師評審委員會及其他相關規定會 議或委員會。
八、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第十五條 家長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有全體會員代表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家長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應有全體家長委員或常務委員二分
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會員代表、家長委員或常務委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但有關家長委員、常務委員、
會長及副會長之罷免,應經出席代表或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始得決議。出席人數不足時得改開座談會。
會員代表、家長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得由其配偶或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家長委員或常務委員代理。但出
席人員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常務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校長、有關行政人員、教師會及相關 教師列席。非會員代表、家長委員或常務委員不得擔
任主席。
第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家長委員經罷免後應於一個月內補選或推選,家長委員由各校視運作情況自行決定是否補
選,遞補者任期均以 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限,並視為一任。完成補選或推選程序後二週內,應檢具會議紀錄及更新後
名冊等相關資料,報新竹市政府備查。
第十八條 家長會得置幹事一至二人,由會長推薦或由學校推薦教職員工,經家長委員會同意後,由會長聘任之,辦理日常會
務。
家長會得聘顧問,提供諮詢,協助學校發展,其任期與會長同。
第十九條 家長會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其會議紀錄及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顧問及幹事名冊函報市
府備查,人員異動時亦同。
第二十條 家長會之經費來源為:
一、會費收入。
二、捐款收入。
三、其他收入。
四、以上收入之孳息。
第二十一條 家長會得收取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金額依本府規定標準或經本府授權由會員代表大會
決議定之。
家長會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代收辦其他項目費用,但應以學生教育福祉為考量,並專款專用。
第一項及第二項會員代表大會應有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始得決
議。
對貧困家庭得酌予免收家長會費及其他代收代辦費用。
第二十二條 家長會費之收取,由學校統一代辦,於第一次家長委員會議召開後 二週內撥入家長會專戶,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
理。
第二十三條 家長會費之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辦公費。
二、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三、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四、其他有關學校教育之用途。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用途,應由學校提供計畫經家長委員會通 過 後動支,或由家長委員會授權常務委員會動支。
第二十四條 家長會費應由會長及至少一名家長會財務經管人員共同具名,在合法金融機構設立以本校家長會為戶名之專戶存儲,
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委員會審核,並於下學年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時由前會長提出並送本
府 備查。
前項經費收支帳冊及憑證,市府於必要時得查核之。
本會於解散時,其剩餘財產應歸屬本會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 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者。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及家長委員在校內行使營業行為,應向家長委員會報備。
第二十六條 家長會得鼓勵家長捐款,支援校務發展,惟不得自行或透過學校教職員募款。
針對捐款者與學校有採購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捐款或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
第二十七條 家長會會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市府獎勵 或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第二十八條 家長會因故不能運作或違反法令規定,市政府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 或糾正,並限期改善。其情節嚴重者,市府得解
散之,並代為召集 各項必要會議,依法重組其家長會。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