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雲林縣斗六市鎮東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一、依據

(一)教育部 109 年3月2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90031297號函辦理。

(二)雲林縣政府109 年4月01日府教輔二字第1090516940號函辦理。

二、目的:

為導引學生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習成效,特訂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三、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四、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遵守下列規則:

(一)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通話時使用,其他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

(二)使用時應注意禮儀,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

(三)對學生使用於與學習無關之活動,應予必要管理。

(四)使用時間應適宜,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

(五)學校教職員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規定及注意使用安全,並考量使用場域、方法的合宜性。

(六)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用。

五、教師或學校針對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得採取以下作為:

(一)未提出申請而攜帶行動載具到校經查獲者,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並通知家長領回。

(二)若使用行動載具不當,造成同學、教師及學校之困擾,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並通知家長領回。

(三)如有違反規定或其他不當情事者,按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

六、學校得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網路禮儀、上網安全等議題,並給予師生認知行動載具的正確使用方式及視力、聽力或電磁波等人體保健相關資訊。

七、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